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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祁燕通讯员田长青)离异后,带着女儿再婚,并将女儿的姓氏更换,哪知前夫竟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前夫的做法是否合理?昨日,肖女士带着疑问向洪山区司法局咨询。
据了解,2003年,因感情破裂,洪山区的肖女士与丈夫刘某决定离婚,经法院判决,8岁的女儿刘淼(化名)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按时支付400元生活费。
去年底,肖女士经熟人介绍与一位离婚未育的李先生见面,两人觉得很投缘。今年5月,肖女士带着女儿与李先生完婚。为摆脱过去不幸婚姻的阴影,肖女士瞒着前夫私自将女儿改姓李。
不久,刘某一次接女儿放学,听到女儿的同学喊其李淼,才得知此事。他认为改了姓表示唯一的女儿也不属于自己了,因此气愤不已,强烈要求对方为女儿恢复原姓,否则拒绝支付抚养费。
据洪山区司法局法援科介绍,对于离婚后子女姓氏的变更问题,根据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的纠纷,法院通常会责令其恢复原姓氏。但即使改姓,生父仍应承担起女儿的生活费,直至其年满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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