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高健)居民楼地下人防工程里住进了陌生人,华清嘉园甲15号楼的业主以严重扰乱居民正常生活为由,昨天与海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簿公堂,请求法院判令地下室归业主所有,并让人防办将收取的两万元租金退还给业主。
业主方的代理律师称,人防办在2003年将该楼地下二层人防工程出租给进京人员、走读学生等使用。租期10年,每年租金2万元。自从这些人住进来,小区的绿地空间、公共设施等受到损害,导致居民生活环境恶化。业主认为,他们购买住宅时花的房款中,已经包含地下人防工程的造价,业主理应享有所有权,人防办无权出租。
“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我们不是出租,只是实行经营管理权,收取的两万元费用也属于人防工程使用费。”人防办的代理人在法庭上一一列举了《国防法》、《人民防空法》等近10类法律法规,表示他们有权经营地下人防工程。其律师还表示,人防工程是免交土地出让费及大部分相关税费的,因此购房款中根本不包括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
对此,业主方律师当庭予以反驳。她说,关于人防工程所有权的法律出台于商品房买卖之前,因此不适用于本案。况且,由于《物权法》没有最后出台,在目前法律不能明确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该将人防工程确定为待确认状态。
而人防办一方则坚持认为,地下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他们是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拒绝了业主的诉讼请求。因双方都不同意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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