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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说法 抓到“鸡头”和卖淫女后,由于没有嫖客,还不能结案,所以才去钓嫖客
专家观点 公安人员这样做,涉嫌进一步组织卖淫。取得的证据程序违法,不能采用 两个女孩在派出所里,其中穿绿衣服者14日曾被民警带去和“网友”见面 记者 张杰 摄记者被带进中山门派出所
来人(左)称自己是派出所的,让记者跟他们走一趟
10月13日,住在西安市南郊的“天天快乐”(网名)上网时,在公共聊天室发现了一条“提供美女”的信息,当晚,他向对方手机发出一条“需求信息”。14日上午,对方主动和“天天快乐”联系,称他手里有美女大学生。
与小姐见面,见到了抓嫖的警察
14日晚8时许,“天天快乐”手机再次响起,对方称他手里的女孩绝对漂亮,电话中谈好价格后,双方约好在电子城商业步行街见面。晚9时左右,“天天快乐”与对方见面时,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中山门派出所抓获,并以嫖娼为由罚款1000元。
10月15日上午,记者按“天天快乐”提供的“鸡头”手机号码向对方发了一条短信,询问是否有美女。下午4时许,一男子拨通记者电话,称他手里的美女大学生分别来自西安南郊两所著名大学,他们是同学,并提醒记者“先见见人”,还主动介绍价格,随后该男子称,一切见面再谈。由于事情重大,本报及时将此事反映给西安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队,警务督察队领导研究后,通知记者先去采访,并随时与他们保持联系。
下午6时13分,在解放路快餐店门口,记者与对方见面时,被中山门派出所的人以嫖娼为由带回派出所调查。
警务督察现场调查
外围记者立即将此事通知给警务督察队。当晚8时05分,两警务督察赶到中山门派出所。晚10时左右,被带到派出所的记者得以自由。中山门派出所一负责人解释说,10月13日下午,他们接群众报警称,网络上出现提供卖淫女的信息,他们随即按照这位举报人提供的网址和电话与“鸡头”取得了联系,约好让“鸡头”带两个女孩在东新街附近的快餐店门前见面。“鸡头”如约带了两个卖淫女来见面时,被他们抓获。这位负责人说,“鸡头”郭某,系白水县人,另两个女子17岁,均承认是卖淫女。
中山门派出所一位领导说,抓到“鸡头”和卖淫女后,由于没有嫖客,所以还不能结案。就在此时,“鸡头”手机收到“天天快乐”的短信,所以他们示意“鸡头”约“天天快乐”见面,最终将“天天快乐”抓获。接下来,“鸡头”又接到记者的短信,中山门派出所用同样手段,将前去调查的记者当作嫖客带到派出所。
对于中山门派出所执法过程中是否程序合法,警务督察称很快就会有结果。昨日下午记者了解到,“鸡头”郭某和两个卖淫女已被治安拘留。
有意引导违法属教唆行为
西安工业学院教授郑升旭称,公安机关在发现“鸡头”和卖淫女后,并已证实他们在网络上发布的交易广告,本来已可以认定他们不仅有不法目的,而且“鸡头”有组织卖淫嫖娼的犯罪行为,卖淫女有涉嫌卖淫的违法行为。已经可以认定“鸡头”的犯罪事实和卖淫女的卖淫意图,至少对于“鸡头”已经可以按“组织卖淫嫖娼罪”的嫌疑进行立案侦查。至于卖淫女自认过去有卖淫行为,应当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确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公安部门不应当为了取证(或者为了罚款等其他意图)指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诱惑其他人违法。”
郑教授认为,公安人员这样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公安人员的行为准则,也涉嫌进一步组织卖淫嫖娼。同时,在诱导犯罪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因为程序违法,也是不能采用的。此种取证方式和行为,其他地区的公安部门也时有发生。但必须认识到,它社会危害极大。
西北政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袁建平认为,公安机关在破获该案件后,应该及时消除“鸡头”在网络上发布的性交易信息,关掉“鸡头”发布性交易时留下的手机。通过以上方式来阻止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消除他人进行性交易的条件。中山门派出所采取“钓鱼”的方式抓嫖客,客观上助长了进行性交易的不法意图,诱导了嫖娼这种行为的发生,从法理上讲,这种有意引导违法行为发生的行为,就是一种教唆行为。本报记者 崔永利 刘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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