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受贿是犯罪,那么帮行贿者牵线搭桥算不算犯罪?近日,郑州市一名介绍他人行贿者,被法院一审判处犯介绍贿赂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现年38岁的刘某,由于头脑灵活,大专毕业后做起了生意,结交了不少朋友。2001年4月,河南省某焦化厂找到了刘某,委托刘处理一项已过执行时效的拖欠货款判决,并许诺讨回货款后按25%提取劳务费。
刘某接受委托后,经熟人介绍结识了执行该案件的某法院工作人员王林(化名)。2001年5月,焦化厂副厂长张峰(化名)携带10万元公款,请王林在执行方面给予帮助。第二天,王林将10万元现金退还。几天后,刘某再次来到王林家里,王林之妻将5万元现金收下。后来,因判决已过诉讼时效,王林未能从中帮忙,将该笔现金再次退还刘某。
随后,刘某又找到该法院另一名工作人员徐强(化名),并送给徐两万元现金。虽然后来徐强将该笔现金退还,但仍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于2001年12月16日让欠款方给焦化厂重新出具了货款欠条,使法院于2002年3月18日以此欠条为据,判决欠款方偿还焦化厂266万元货款,焦化厂以此项判决为据取得了债权凭证。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在案件随后的执行过程中,欠款方向河南省检察院举报。河南省检察院将此案指定由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办理。金水区检察院反贪局经过仔细的调查,掌握了刘某介绍贿赂的事实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记者韩俊杰通讯员党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