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1年,李女士开办了一家名“可爱×小虎”的服装店,并获得“可爱×小虎”服务商标,2003年把商标授权给了其他几家服装店用,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李女士为服装店设计了一套识别系统,括以黄色作为企业形象的主要色彩,以特有的行书作为企业的商号。在服装店的装饰、布置以及服务人员的服饰等方面突出了浓郁陕西民间风俗特色,还设计了一些广告用语。
2004年,有一家自称是“可爱×小虎子”的服装店开张,其中“人”字的字体与原告服装店的商标字样相同,而且该服装店在经营中使用了类似的装饰、布置以及服务人员的服饰和广告词。李女士认为这家服装店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
原、被告都是服装店经营者,客观上存在着同业竞争关系。原告选择自身特色风俗对自己的店进行了整体形象设计,并对这些设计进行了广告宣传,在消费者的意识中已经形成了自身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形象。
在原告提交的一份企业策划报告中也提出,原告对企业服饰的要求:通过企业标志、企业色彩、企业图案的表现,表达企业的集体性和员工个体的归属性,有效地提高企业内部管理的整体观念,激发员工对企业CI活动的理解和参与意识,对外形成企业形象,体现企业理念和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被告在对自己的企业进行包装、装潢时,选择了与原告诸多相同或相近似的地方。通过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法院提取的证据通过比较和分析,认定二者相同是有一定的难度的,但认定相近似还是可以的,因为两家餐厅不但在主要装饰特点上而且在经营特色基本上是一致的。被告的模仿行为实际上是在冒用原告的经营理念和企业形象,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其行为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的判决对在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有扩大的趋势,即已不仅仅局限于对商标、专利以及商业秘密等的初级保护,而且提高到企业综合形象、综合权益的保护高度。对企业权益的综合保护,包括知名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及其特有的包装装潢、产品的原产地及质量特色,服务性行业的良好服务等等。尤其对于服务性行业来说,不仅仅要使自己的经营有特色,更要创建自己的企业形象,这也可以看作是企业的商业包装。综合形象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一旦受到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是很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