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编者按
2003年秋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现在,两年过去了,当初试行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什么?社会各界是如何看待中国法治建设中的这一新生事物?这一制度给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带来了哪些新变化?这一制度今后又将如何发展?为回答这些读者关心的问题,本报推出特别报道,回顾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两年来的情况,并对其发展方向进行展望。
在人民监督员监督下被告人被起诉判刑
林万平,原系福建省厦门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02年1月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贿被厦门市检察院决定逮捕,2003年8月被提起公诉。由于证人在庭审中全部翻证,根据已有证据无法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法院建议检察院撤诉。厦门市检察院公诉处审查认为,该案证人翻证后,审判机关在证据采信上持相反意见,且现阶段已很难查清事实,故拟对被告人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厦门市检察院通知5名人民监督员对该案进行监督。厦门市检察院公诉处向人民监督员提交了一份24页、长达1.7万多字的报告,详细介绍该案的诉讼过程、起诉指控的事实,列举每一笔与犯罪事实相关的证据及庭审证据变化和补充证据的情况。5名人民监督员就林万平的受贿主体、工作职责,证人身份、证据变化内容等问题向承办人进行详细提问和充分讨论。最后5名人民监督员无记名投票表决时,以3∶2的多数不同意拟不起诉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在补充证据后提起公诉。厦门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经进一步补充侦查,于2005年6月以林万平挪用公款50万元、受贿10.5万元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林万平有期徒刑十七年。
由于人民监督员对该案的有效监督和厦门市检察院的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对该案进一步侦查,发现诉讼过程中法院、检察院承办案件的个别干警和律师有严重的违法问题,并查实了林万平家属曾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时翻证的事实。经审判,有关涉案人员分别以受贿罪和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林万平受贿、挪用公款案是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两年来,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6700多件案件中的一件。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的一项重要检察改革举措,作为两年来的检察工作“亮点”和“阳光工程”,从诞生之日起,就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人民监督员两年监督案件6700多件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现行法制框架内推行的一项检察改革举措,经报党中央批准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开始试点。200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会议正式部署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首先在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四川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在取得初步经验和成效的基础上,报经中央批准,又部署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扩大试点。记者从高检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得到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共有2789个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其中包括31个省级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349个分、州、市检察院,2408个区、县检察院,占全国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三级检察机关全面开展了试点工作。各试点院共选任人民监督员19015名,累计监督“三类案件”6719件。其中,不服逮捕决定的659件,拟撤销案件的2129件,拟不起诉的3931件。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6404件,占全部监督案件的95.3%;不同意的315件,占全部监督案件的4.7%,其中不同意的表决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的155件,占不同意的表决意见的49.2%。
同时,全国已有9个试点省的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开展了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等“五种情形”的监督,共监督“五种情形”160件,其中人民监督员提出纠正意见的43件,有关试点院已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处理结果。另外,人民监督员在执法检查中提出意见、建议38件,现已全部反馈;人民监督员转交检举、控告80件,已反馈处理结果。[1][2][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