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主旨,放眼全球、着眼长远规划中国发展,描绘了未来五年宏伟蓝图,是指导我们进军历史新高点的行动纲领。我们完全赞同和拥护《建议》,并将结合工商联工作认真学习和贯彻《建议》精神。下面就正在起草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和有关专项规划,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议在规划纲要中进一步明确中央关于非公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
“十五”以来,我国非公经济发展更加迅速,地位和作用显著提高。这主要得益于党的思想理论创新和正确方针政策。尤其是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宪法》修正案,基本解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发展方向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今年2月国务院制定了非公经济36条,把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宪法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实践表明,这些方针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必须长期坚持并进一步完善。
但是,目前社会上仍有少数人对中央非公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心存疑虑。特别是对有关“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政策,还有人持公开反对态度。这在客观上对一些部门的相关工作造成了某些负面影响。为保持中央政策的连续性,保证“十一五”规划更好地实施,同时,也是为了纠正社会上某些不正确的认识倾向,我们认为,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应当再次明确十六大以来中央关于非公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建议在规划纲要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论述中,设立专门一段,再次阐明这一方针政策的基本内容: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方针,进一步调整所有制结构;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改进和完善政府对非公经济的监管和服务,引导其提高自身素质。
二是建议在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中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重要考虑对象。
我国非公经济已占GDP的一半以上。因此,国家在制定任何一项重要经济社会政策时,都应将非公经济作为重要考虑对象。制定“十一五”规划更应如此。在确定规划的目标、任务、政策取向时,要充分考虑非公经济的地位作用、行为方式和运行特点,充分考虑其对规划政策的反应与心态,不宜只以国有经济为主要对象。这样做,既有利于提高决策和规划的科学性,也有利于决策和规划的有效实施。
再有,有关部门在制定行业规划时,应当听取有关行业商会的意见,有的还可吸收他们参加。过去制定行业规划,有关部门比较注意听取国有大型企业和政府主要行业协会的意见,但工商联所属的行业商会,基本上不被列入考虑之内。目前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有18个,有的在业界已有相当影响,某些大型民营企业会员已经成为行业排头兵。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制定行业专项规划时,扩大征求意见范围,征求包括工商联及其行业商会在内的与行业有关的各个重要方面的意见。
三是建议在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中要真实体现中央关于允许非公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的要求。
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它行业和领域”。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进一步要求,“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公用事业及基础设施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领域和国防科技工业领域;还特别提出,“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目前,有关部门已经或正在制定相关落实措施,社会各方面都在盼望这些政策能够真正得到贯彻执行。
但是,也必须指出,从近期的某些现象看,在一些部门实际工作中,或是基于传统习惯,或是基于某些思想顾虑,仍对非公经济的合法进入持或明或暗、或直接或间接的限制,有的做法甚至比过去还有某种倒退。针对这类现象,社会上有人评价说,现在不是“国退民进”,反而在某些垄断领域里是“国退洋进”,在某些利润丰厚的竞争性行业里是“民退国进”。这种评价不一定正确,但它反映了社会上对中央非公经济方针政策的真正落实存在某种担心。有鉴于此,我们建议,在制定“十一五”规划纲要和有关专项规划时,必须充分体现中央关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的政策要求,真正做到“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它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全国政协常委、全国工商联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