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书》。昨天(19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省劳动厅相关文件,明确《工伤认定书》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职工单位。
文件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其工伤保险参保所在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有固定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可确认为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工伤认定材料后,应填写《工伤认定材料收件回执》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材料完整并在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和时效内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通知书。不完整的应当场或15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所需的全部材料,在事故发生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受理。
此外,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应在事发之日起30天内提出申请延长申报时限,不符合受理条件与范围的申请,应在60日内出具不受理申请书,并载明有关事实、证据、理由、法律法规依据和救济途径。不属本级受理的应告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编辑:谭礼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