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女友分手后,身为元谋县能禹镇派出所副所长兼刑侦中队长的杨发寿竟将分手后与女友有往来的情敌文炳江用铁棒打死并,之后和其堂弟杨发贵将死者一起开着警车将尸体运到元谋县江边乡江头村西边的大箐内焚尸。楚雄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发寿死刑,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杨发贵有期徒刑3年(本报曾作详细报道)。
一审判决后,被害人家属、两被告人均不服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省高院已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昨日上午,随着省高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杨发寿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一审判决 证据链推翻“零口供照判死刑”
楚雄中院在一审中认定,2002年,杨发寿与同在元谋县姜驿乡教书的杨某曾有过恋爱关系,2004年杨某提出与杨发寿分手。随后,文炳江和杨某有了往来,文炳江经常去物茂完小去找杨某,因此杨发寿对文炳江怀恨在心。2004年5月杨发寿在杨发贵陪同下曾到物茂小学找过文炳江。2004年7月4日晚21时30分许,"二杨"驾驶着能禹镇派出所的“云E0134警”吉普车先到文炳江家没找到文炳江,又驾车到物茂中学将文炳江约走。之后,杨发寿寻机用铁棒打死了文炳江,又连夜和杨发贵驾车把尸体运到江头大箐内焚烧,在杨发贵帮助下,将相关物证运至江边渡船码头抛入金沙江。
在一审审理时,杨发寿自始至终都一口咬定自己没杀人,称自己是被冤枉的,是有人想陷害自己,案发当时天才黑他就睡了。但法院认为,本案的全部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杨发寿杀害文炳江的事实。因此,即使杨发寿“零口供”,楚雄中院一审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发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杨发贵有期徒刑三年。
终审裁定 核准判处其死刑
宣判后,上诉人文永华(文炳江之父)及其辩护人以应追究杨发贵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元谋县公安局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理由上诉和辩护。上诉人杨发寿、及其辩护人以杨发寿没有杀人原判是错判为理由提出上诉和辩护。上诉人杨发贵及两人的辩护人以杨发贵检举杨发寿的杀人犯罪行为属重大立功、原判量刑过重为理也由提出上诉和辩护。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杨发寿及其辩护人否认杨发寿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无证据证明,本案在案证据环环相扣,形成证据锁链,证实了上诉人杨发寿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且其手段残忍,拒不供认罪行,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依法应以严惩。上诉人杨发贵目睹了杨发寿的故意杀人行为,还帮助上诉人毁灭罪证,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案后不但不检举杨发寿的犯罪行为,而且让他人为其作伪证,情节严重,后虽能检举杨发寿的罪行,也不予从轻处罚。上诉人文炳江要求元谋县公安局共赔偿经济损失所示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后,省高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发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昨日,杨发寿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