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机杨某驾驶小客车撞上停在高速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的警用拖车当场死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杨某系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死者家属认为事故系交警设置警示标志不当引起,将市交警局及拖车司机一并告上法庭,但一审败诉。
死者家属以交警违规停车引发车祸,事故发生后伪造现场且处理事故的程序违法,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本月17日,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市交警局近40名交警前来旁听。
事件回放
撞车身亡被判负全责
去年7月5日深夜,深汕高速公路淡水往深圳3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市交警局高速公路大队接警后出动拖车、警车赶到现场。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事故车辆停在道路右侧护栏边,便在现场设置警戒线。警戒线内停放着“粤B/9247警”事故处理车和“粤B/9295警”交通拯救拖车。
交警们处理该事故时,另一起事故也发生了,女司机杨某驾驶的小客车冲过反光锥组成的警戒线后,一头撞上当时停在路肩上的由高某驾驶的“粤B/9295警”拖车,导致杨某当场死亡。事后,龙岗区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死者的家属黄某对此不服,将深圳市交警局及拖车司机高某一起告上法庭,索赔74万元。但一审龙岗法院判决黄某败诉。
上诉方:
交警违反程序处理事故
17日开庭当天,在庭审中,作为上诉方的死者家属的诉讼代理人称,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处理事故的警车违规停放在主车道内,导致酿成车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82条规定,机动车不允许停放在主车道上,除非遇到紧急情况下逆向行驶或是拉警报器行驶,但没有规定警车停放的特殊情况。
诉讼代理人向法官出示了事故现场图和肇事现场记录单。诉讼代理人称,他们请专业的交警对现场图整合分析后发现,交警伪造了事故现场,故意将第一起事故现场和第二起事故现场混淆,人为扩大警示标志离第一起事故现场的距离,以达到符合警示标志设置目的。
此外,处理事故的交警违返了程序。现场勘查的是市交警局高速公路大队,但作出事故认定的则是市交警局龙岗大队,事故的认定结果难以保证公正性。现场勘查和事故认定时没有检察机关监督,可信性值得质疑。事故认定书上,交警在事故认定时,故意不让第一起事故的两名当事人签字。事故认定书上签字者,除了交警就是交警拖车司机。
被上诉方:
勘查移交符合法定程序
被上诉方认为,考虑到主车道来车有发生重大事故危险及保护现场以顺利处理事故等因素,办案民警在迅速警戒、封闭现场情况下,再将亮起警灯、危险灯的事故处理车停放在已经封闭的警戒线内的主车道上,无不当之处,民警停放事故处理车无任何违规之处。
对于伪造现场的说法,被上诉方称,上诉人认为交警伪造现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一审中上诉人也没有对此提及,意味着上诉人自动放弃举证,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二审证据。此外,上诉人自己都认为只是有“伪造现场的重大嫌疑”,这说明连上诉人自己都不能确定的判断,不能被法院采用。
对于程序违法,被上诉方称,事故发生后,市交警局高速公路大队进行勘查,第二天,市交警局依据程序交给市交警局龙岗大队处理,符合法定程序。本报记者 陈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