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担任某公司办公室主任的洪先生没想到,原总经理离任后,自己的职务即被解除,每月5600元的月薪,也一下降为2000元。洪先生为此将单位告上法庭。昨天,黄浦法院审理后,为洪先生讨回了公道。判公司支付洪先生被克扣的工资、奖金、生活费等共计3万余元。
洪先生2003年6月10日至上海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聘办公室主任一职,被录用后,洪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三个月试用期后,月薪增加到5600元,车贴100元,饭贴200元,合同到期后续签一年。
去年9月,原总经理因故离任,11月,公司发文调整管理机构,免除了洪先生的办公室主任职务,自2004年11月起至2005年1月,工资降为1600元(后为2000元),在发放工资时又扣除了他由原总经理“违规发放”的8000元奖金,之后,单位以考勤记录不完整为由,扣发了洪的奖金1400元。直至今年1月24日单位才安排洪先生到浦东张江园区内的办公地上班,并要求洪先生一日4次打电话报告考勤情况。洪先生不满单位的做法,以身体不适为由,向公司递交病假证明,连续病休至同年4月23日。同年6月10日,双方劳动合同履行终结,单位为洪先生办妥了退工手续。
洪先生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于是将单位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单位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和奖金,及支付被克扣工资的25%赔偿金。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约定后,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岗位和工作内容进行调整,但调整应具备合理性。去年11月,单位撤销了洪先生所在的办公室,并免去他的主任一职,直至今年1月才安排其至浦东办公地工作,并要求洪先生一日4次打电话向公司报到、考勤,单位的上述调整行为,既未与洪先生协商,又未安排他与原岗位较为接近的其他岗位,故缺乏合理性,单位大幅下调洪先生的工资及其他做法也有失公允,最后,法院判决,该单位支付洪先生被克扣的工资、奖金、生活费等共计3万余元,不支持25%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