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好事”惊动民警
不久前,曲女士一家人搭出租车时,将装有一台数码相机的背包遗忘在出租车上。于是,她通过发票上的电话,与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第一大队取得联系。两天后,她接到了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被告知出租车司机将包送交到办公室,让她到办公室去取。
然而,曲女士取包时却遇到尴尬事。她说,她清点了包内的物品后,工作人员一再暗示她拿出一定的报酬。她当时身上带的钱不多,所以给了工作人员20元钱。“谁知,他们竟然嫌钱少,不同意我把东西带走。”
记者接到电话后赶往现场,发现民警也在现场正在调解此事。公共客运办公室一名姓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本来是一件好事,他们接到曲女士的电话后,从出租司机那里找到了包的下落,“出租司机很忙,但是仍然顾不上拉客,从北郊开车送到公司。”孟先生说:“我们也是为出租车司机着想,司机送包毕竟耽误了自己的时间,并付出了劳动。”
最后,经协调,客运管理办公室只收了曲女士20元钱,并让她把东西拿走了。
“拾金不昧是优良传统”
采访过程中,不少人对记者说,“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捡到东西归还时索要报酬显然是对优良传统的一种“亵渎”。
“人与人之间不能只有金钱关系,做好事就要报酬,是对高尚品德的一种侮辱。”
“捡了别人东西归还失主天经地义,怎么好意思向失主索要报酬呢?”
“捡到东西归还失主本来是一件好事,却张口向人家要钱,我是张不开口。”
……
记者采访了一些市民和出租车司机,他们没有太多的理由,大家更多的是强调索要报酬时的良心不安。
出租车司机王师傅告诉记者,乘客把东西丢在车上或忘在车上的事情多了,如果有联系方式,他就和对方直接取得联系,将东西给失主送回去,没有联系方式的他就送到车队去。有一次,一位失主丢了5万元现金,他联系上失主给送了回去。“只有这样做我觉得才对得起良心。我做了好事以后,高兴了好几天,这是用钱买不到的。”
一位老先生说:“一直以来,我们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如果捡了东西归还时还索要报酬,那岂不是让拾金不昧变味了吗?”他说,有偿归还是对人们道德观念的冲击,可能会更加弱化人们的道德观念。总之,这种“有偿归还”合理不合情。
“有偿归还无可厚非”
也有不少人认为,捡拾者归还东西时,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劳动和精力,理应得到一定的物质补偿。
一位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有一次几名小伙子搭车,下车后本来是7元钱的车费,小伙子只给了他两块钱。后来,他听见车内有手机的响声,才发现车座上有部新手机。他接听电话,搭车的小伙子称自己的手机丢在他车上,让他送过去。他开车从北园大街将手机送到玉函小区。结果将手机归还后,小伙子只说了声“谢谢”就完事了。“那么大老远的,起码应给我个油钱吧?”
市民张先生说,乘客丢失东西,捡到者归还时失主应当表示感谢,但是感谢的方式多种多样,不一定是钱,可以给礼物,或者大家成为朋友。
市民黄先生也认为应当给予奖励,“司机要钱最好,不然就通过其他方式,否则会觉得欠一个人情。出租车公司的奖励机制应当有多种形式,如果光是钱的话,那司机不如不交了。关键是要弘扬这种捡到物品归还的精神。”
法律界人士大多赞成“拾金有偿”的做法,至于是否与“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观念相冲突,法学专家大多认为,“拾金有偿”归还将鼓励社会成员“拾金不昧”,对社会风气好转会产生重要影响。
据了解,济南市公安局曾颁布了一个关于捡拾物品的暂行规定:凡捡到100元以上的现金或物品并主动上交者,应立即报到失物招领处,有关部门将就其“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行为颁发荣誉证书,并就所捡物品价值给予5%的物质奖励。
济南市公安局失物招领处的工作人员说,这条规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失主给不给“报酬”完全是根据失主的愿望,任何人都不得强制。
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的荣世海律师说,在“报酬”的数额上是无法确定一个标准的,比如文件、证件、发票,对拾得者没有任何价值,但是对于失主也许十分重要,有的根本无法用金钱衡量。失主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给拾得者一定的酬金,这样有利于促进拾金不昧。
“有偿归还”将要立法?
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京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遗失物拾得人在将遗失物归还后有权获得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或报酬。若未支付必要费用,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有权留置遗失物。这是我国首次立法要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这项草案在社会上也引起了一番讨论。
对此,有关人士认为,草案中这样规定是对物的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针对所有普通人的。此规定给予了拾得人必要的权利,但这并不影响人们去践行拾金不昧的更高的道德追求。法律虽然规定拾获者有权利获得物质补偿,但是你可以放弃这种权利。法律规定的侧重点应该是在拾金必须不昧,同时可以获得报酬。在遇到这类问题时,以较高层次的道德来约束自己,而不是用处于较低层次的法律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法学专家大多认为,“拾金有偿”是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将鼓励社会成员“拾金不昧”,对社会风气好转产生重要影响。他们同时也认为,由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缺少可操作性,导致在具体情况的把握上和具体案例的裁定上,还存在一些争议,所以有必要继续改进立法工作,在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上做文章。相比之下,物权法草案中的规定无疑是大大进步了。他们认为,向拾得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拾得人尽心尽力保管好拾得物,更是一种价值激励。
“有偿归还”不只是报酬
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的荣世海律师说,“有偿归还”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报酬”。
荣律师说,大部分人都对“有偿归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他举例说,如果失主丢了一头牛,那么捡到者在留置期间必须自己买饲料喂牛,那么,喂牛所产生的费用就应该由失主来承担,这是一种“必要费用”,并不包括对拾得人的物质报酬。物质报酬和必要费用两者的法律性质有着根本差异。
荣律师说,如果失主悬赏承诺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其承诺数额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悬赏广告就使双方形成了一种“合同”,如果失主不兑现就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了,同时,物权法草案规定,遇到这种情况,拾得人或相关部门有权留置遗失物。荣律师说,他个人的观点是,“有偿归还”与“拾金不昧”并不是矛盾的,甚至有时候“有偿归还”是十分必要的。
本报记者鲁超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