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观察
完善立法让农技进村入户
1993年颁布实施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曾对农业发展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农业产生深远影响,农技推广法已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现状:有些条款内容空泛,缺乏可操作性;执法主体不明,违法处罚没有规定
本网记者 郭晓宇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毋庸置疑。然而我国农业科技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农业科技投入严重不足,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另一方面,我国近三分之二的农业科技成果还滞留在实验室和试验田里,不能及时推广运用,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造成这种局面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弱化,这一点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业法执法检查时已引起了检查组成员和专家的高度重视。修改农技推广法,建立完善的农技推广体系,使农业科技第一时间、一路畅通来到田间地头,成为大家的共识。
农业技术推广现状堪忧
此次农业法执法检查中发现,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滞后,已经成了阻碍农业经济快速发展的难点问题。近几年来,各地虽然进行了一系列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工作,但从检查的情况看,改革并没有达到预期目标,许多地方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被合并、人员减少、经费短缺,业务开展困难,服务功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线断、网破、人散”的现象。
一些地方在改革中将原来的条块结合、以条为主变为以块为主,既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也没有实现提高农技服务质量的目标。
检查中还发现,有的地方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对农技推广人员采取下岗保留三年工资的方式,以完成裁员任务,但现在三年过去了下岗人员依然在领工资,财政供养人员并没有减少,农技推广人员却大量流失。
推广体系弱化原因复杂
执法检查中发现,农技推广体系弱化的局面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投入严重不足。执法检查中发现,农技推广投入年增长速度缓慢,推广经费主要用来发工资,有些地方项目推广经费经常被截留。
人员结构不合理。非专业技术人员过多,知识断层与知识老化问题严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许多毕业于农业院校的大学生进不了市、县级农业部门,又不愿意到名存实亡的基层乡站就业,导致了农技推广队伍知识结构断档,再加上各级用于科技人员再培训的经费不能到位,农技人员很少能够接受再教育、再培训,知识老化现象非常严重,已很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有农民反映,一些农技人员已无法有效地推广最新的技术。
推广体制不合理。农技推广机构是计划经济时期沿袭下来的体制,推广项目均是由各级政府而不是农民决定的,从而为技术推广活动带来许多不确定性。技术的推广与否,一是决定于政府财政是否有钱;二是决定于政府财政部门及相关财政预算编制人员的知识水平与个人行为。前几年的行政体制改革,使大部分县市的农技推广机构人财物的管理权由县农业局下放到乡镇政府,导致县乡两级业务断链。
如今,基层农技部门已经陷入了非常尴尬的处境:工作无人落实,业务主管部门不满意;给乡镇财政背上了新包袱,乡镇政府不满意;工作两头忙,福利、经费两不管,农技人员自己不满意;农业技术服务不到位,农民不满意。
农技推广法律亟待完善
可喜的是,有些地方已经认识到农技推广体系弱化对农业经济发展造成的恶劣影响,纷纷寻求解决问题的良方。
但是,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长效的改革方案,全国农技推广体系的发展情况仍不容乐观。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检查组成员认为应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步伐。一是要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进程,在稳定队伍、完善机构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与农民需求相适应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改革方案。二是明确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稳定公益性,放活经营性,科学界定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和行业特点,明确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职能。三是机构设置要因地制宜,不可一刀切。县级以下的机构设置可以考虑几个乡镇合并设立区域站或中心站,以达到精简人员,缩小编制,优化队伍,保证经费的目的。四是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从增强专业性的角度出发,坚持以条为主的改革方向,将乡镇农业技术机构作为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派出机构。
农技法律体系的修改和完善尽快提上议事日程成为检查中多次被提及的意见和建议。1993年颁布实施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曾对农业发展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农业产生深远影响,农技推广法已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现状:有些条款内容空泛,缺乏可操作性;执法主体不明,违法处罚没有规定等等。
“只有技术真正走进千家万户时,我国农村才能迎来一个科技兴农的春天。”我们期待农村发展的春天早日来临。
世界各国农技推广体系概况
世界各国农技推广体系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以政府推广机构为主导的农技推广体系;二是以政府领导、农业大学参与的农技推广体系;三是政府补贴、农场主协会组织的农技推广体系。前两种总计占81%以上。
日本、荷兰、意大利、韩国、泰国、菲律宾等国属于第一种类型。其主要特点是推广体系由政府农业部门直接领导,农业(林水产)部门下属的推广机构(如推广局、推广站)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其辖区的农技推广工作。
美国、印度等国属于第二种类型。其主要特点是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三位一体,大学建立农技推广站或中心,并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基层推广工作。
法国、英国、丹麦等国采用的是第三种类型的农技推广体系。其农技推广体系由农会或农场主协会组建,政府除把土地税全部交给农技推广机构,还另外有补贴。农技推广机构不搞任何经营活动,甚至连推荐农资产品也受到严格限制。(责任编辑:徐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