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贪官将无处藏身
提请审议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助解决“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
批准这一公约,“有利于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
——温家宝
据新华社电 为封堵贪官外逃躲避法律制裁的通道,中国政府在2003年12月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经过不到两年的积极准备,于昨日将公约提请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提请审议批准公约的议案中说,批准这一公约“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腐败预防与惩治体系”。
外逃经济疑犯涉案700亿元
据公安部资料显示,到去年底,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为贪官),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目前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等手段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有很小一部分。
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昨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公约作说明时说,国务院经审核认为,公约提出的预防与惩治腐败并重的主旨与中共中央确定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方针基本一致,公约具体内容与中国国内法基本一致。且公约作为旨在预防和打击腐败、加强国际合作、促进跨国流动的腐败资产追回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为中国逐步解决涉外腐败犯罪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230多外逃嫌疑人被缉捕回国
自1998年以来,中国检察机关在国内外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成功抓获了潜逃国外的腐败犯罪分子70余人。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等3人贪污挪用公款达4.83亿美元后潜逃美国,经过大量的外交努力,余振东于2004年被美国司法人员移交给中方。
公安部的消息称,从1993年到2005年1月,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配合,中国已先后将230多名外逃嫌疑人从30多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回国,也将从外国潜逃至中国的嫌疑人遣送回其本国。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3年10月经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中国政府于当年12月10日签署。截至今年9月15日,已有30个国家批准公约。公约将于今年12月14日生效。
公约共71条,确立了预防、刑事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履约监督五大机制,规定缔约国就腐败犯罪的查处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移交刑事诉讼以及执法合作等,并对跨国流动的腐败资产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
其他草案要点
审计法修正案草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
审计机关将对国家机关、国有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主要负责人进行审计监督。
证券法修订草案
上市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须向社会公告,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后果等。
将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列为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修订草案
保留了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