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记者从哈尔滨市公证处了解到,从去年年初至今,该公证处共办理婚前公证案件111起。公证人员统计发现,办理婚前公证的人群中,70%是再婚老人。近年来,老年再婚的比例大幅度上升,许多再婚老人都逐渐意识到,为了避免再婚造成的家庭纠纷,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实现晚年婚姻,保证家庭幸福的重要途径。
近日,家住哈尔滨市道里区73岁的李老和62岁的赵大娘,到哈尔滨市公证处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据了解,73岁的李老中年丧偶,7年前,李老在别人介绍下,结识了赵大娘。二人感情迅速升温,但因为赵大娘的儿女不同意他们办理结婚手续,二人只能是在一起过日子,却迟迟没领结婚证。赵大娘的儿女认为,她有两处房子,二老办理结婚后,双方子女均享有财产继承权。为了不让双方儿女产生纠纷,二老到公证处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2位老人将各自的房子在去世后均留给各自的儿女。随后,二老办理了结婚手续。
家住道里区的老干部于某64岁时再婚,婚后老夫老妻感情融洽。一个月前,于某因病过世了,其儿女认为她们应该继承全部财产。但因为于某在婚前曾立有“过世后财产全部归妻子刘某所有,其子女不得侵占任何财产”的遗嘱,并进行了公证。根据这份公证,于某的子女只能默许。据刘某介绍,于某生前,其儿女由于工作繁忙,缺少时间给其照顾和关心,同时其儿女工作收入均很高,所以为了避免日后产生家庭纠纷,于某在婚前就将财产公证给条件比较贫困的刘某所有。
哈市公证处的邓主任介绍,近两年来,随着法制观念的增强,办理婚前公证的老人越来越多。再婚夫妻的财产公证中,越来越多地张扬着真善美。老人婚前公证大体可以归纳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为了儿女能同意结婚,另一方面是为了自己死后,减少家庭纠纷。邓主任说,在工作中,他们也发现有一些老人再婚时,由于担心会引起误解,就有意回避财产处理等问题。事实上,由于在财产分配上处理不当,再婚老人生前家庭和睦,去世后继母(或继父)与子女因财产问题反目成仇的现象却时有发生。所以,采取婚前公证对家庭成员都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