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2002年4月,吴女士买了套房子。到了交房日期,吴女士却拒绝接收房屋,因为房子漏水。交涉半年无果,开发商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吴女士支付房屋管理费。没想到吴女士反诉开发商逾期交房,索赔违约金。
开发商认为,交付的房屋符合质量标准,且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吴女士所谓的房屋质量问题属于质量瑕疵,并不影响交付。吴女士长期拒收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要求她支付房屋管理费4680元。
“严重影响生活!”吴女士道出了拒收的原因:房屋屋顶及墙角多处严重渗水,公共配套设施不全等等。相反,吴女士认为是开发商没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房屋,所以开发商应该为由此导致的后果买单。于是,吴女士聘请了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王惠兵律师,提出反诉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她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近日,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开发公司一次性支付吴女士房屋维修费及违约金。
对此,法院认为认定质量问题是否影响房屋的交付,应以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影响业主的正常居住和正常生活、以及房屋交付时是否违反合同的约定为考量。本案中,吴女士购买的这套房屋渗漏是多面积、多角度和易发性的,这违反了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质量的约定,给吴女士的正常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
鉴于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开发商对吴女士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开发商根据合同约定,以每天万分之五的比例向吴女士支付逾期期间已交房款的违约金,逾期天数334天,违约金共计87835.32元,另加房屋维修费57466.74元。
据记者了解,该小区还有一些类似吴女士的情况,目前法院对其中3户做出了相近的判决结果。(谈欣 曾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