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淄博10月23日讯(记者 潇婧通讯员张丽)10月20日,张店区法院城西法庭顺利调处一起妻子诉偏瘫丈夫离婚案件,经过法官多次耐心调解,现年54岁的被告自愿接受了原告的调解意见,在原告当庭一次性支付6000元经济补助费的情况下,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
现年39岁的原告张某,1988年在被告的建筑队打工时与比自己大15岁的被告李某相识,两人于1999年1月登记结婚,2001年8月生有一女孩。而不幸就发生于孩子出生后不久的2001年10月,被告李某因脑溢血半身偏瘫,从此生活不能自理。原告张某既要照顾刚出生的孩子,又要照顾偏瘫的丈夫,还要料理家务,她倾尽了家中所有为丈夫治病。几年下来,张某身心疲惫,精神上也承受了很大压力,最终,不堪生活重负的张某带着孩子回到娘家滨州市某县居住,并于2004年11月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法院考虑到被告离婚后的生活将陷入困境,且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6个月以后,原告再次起诉请求离婚,因被告偏瘫行动不便,张店区法院城西法庭的法官便到其家中开庭。法院经审理发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还有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法官们便奔波于被告居住地张店区某镇与原告居住地滨州市某县进行调解。最终,在原告提出双方婚生女由其自行抚养,无需被告支付抚养费以及当庭支付给被告6000元经济补助费等条件下被告同意离婚。(a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