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
不知道的险,如何索赔?
如果乘客在乘坐火车途中出现意外伤害,真的可以据此要求保险赔偿吗?
记者一位做了十几年保险的朋友说“这在理论上是可以的”。但其中又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旅客未被告知现在承保的保险公司是哪家,保险人身份不明,投保人的知情权被剥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投保人的权利也处于不稳定状态。试问,有多少人曾因为在火车上被水烫伤、被人踩伤而获得过赔偿?
交通法专家董来超也表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采取强制保险”已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1993年,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改为自愿;2001年,轮船旅客投保意外伤害险也改为非强制险,旅客自愿投保意外伤害险越来越成为一种必然。在其它种类运输方式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都变为自愿保险的现在,仅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仍采用强制性的方式显然已不合时宜。
律界:公益诉讼促进公共事业
尽管对案子胜诉的几率持谨慎态度,但大多数人一致认为此次诉讼能够间接推动我国公共事业的发展。
董来超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这一案件的症结就在于铁路部门为乘客强制代买了“意外险”,剥夺了乘客的知情权,而导致乘客不能自行选择是否购买这一险种。而在西方国家的《交通保险法》却是另一种做法,他们一般都会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即铁路、公路等行业的运输企业自己掏钱买保险,如果因为他们的责任导致旅客伤害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而旅客是否投保“意外险”,完全是自主行为。他认为,这一案件一方面有助于增进消费者的知情权,而另一方面,民众的普遍知情,也能促使公共事业的改进。
“如果说旅客使用其它交通工具都可以自愿买保险,那么,什么样的特殊运输风险又使得铁路可以继续保留建国之初设立的强制保险制度呢?”最后,毛律师仍表示,不论胜诉与否,作为公益法律援助律所,通过这一案件“揭开大多数人看不到的保险法律陷阱,从而推动法治化进程”才是最主要的。
-现在铁路部门在出售车票时附加“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主要依据是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是该条例不应归入到行政法规的范围。
如果该《条例》不属于行政法规,那么,保险公司就没有权利强制旅客与其订立保险合同。换一句话说,签订强制性保险便是不合法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法制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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