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海外追逃”,更要“瓮中捉鳖”
据公安部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到去年底,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为贪官),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目前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等手段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有很小一部分。为封堵贪官外逃躲避法律制裁通道,我国政府两年前已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于今年10月22日将公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相关报道见A27版)
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借助国际反腐败网络在全球范围内围剿贪官,是我国反腐斗争的必然选择,但我们也不能将公约的作用估计过高。由于法律体制和国情方面的差异,引渡贪官的司法路径并非想象的那么通畅,而且事后追讨过高的执法成本,再加上大量国家财产有可能被外逃贪官肆意挥霍,这些都意味着“海外追逃”并非打击贪官的最佳策略。
根据检察机关专家总结的贪官外逃规律“路线图”,贪官外逃一般要经过转移资产——家属先行——准备护照——猛捞一笔——辞职/不辞而别——藏匿寓所——获得身份等一系列过程,其出逃准备过程至少需要一年时间。从中可见,这种准备是动态的,不是静止的,是有一定时段的,不是短期的,有的是公开的(如家属先行、赴海外定居等),而不是隐蔽的。在7个环节中,再狡猾的狐狸也要露出些许蛛丝马迹,只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执法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把好各个关口,这张“路线图”就会变成“瓮中捉鳖图”,指引有关部门顺藤摸瓜、按图索骥,将贪官截获于国门之内。
官员腐败虽是一种全球化病毒,在地球村的每个角落都引起了公愤,然而我们不能把反腐的希望过多地寄托在其他国家身上。如果不堵住贪官们随便可钻之“空”,“海外追逃”势必会进入追剿不力、越追越多的怪圈。只有针对容易诱发贪官外逃现象的具体体制、制度和薄弱环节,通过改革建立起良性的权力运行机制,扎紧制度防范的篱笆,才能防止贪官“坐大”,逃跑阴谋得逞。
每一个顺利出逃的贪官,都在以一种很另类的方式检验着制度的疏漏,做好亡羊补牢的工作,使每个心存歹意的硕鼠立马现形,比什么都重要。张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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