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免费最经典的幽默小段子 掌握第一手军事情报
搜狐新闻,告诉你正在发生什么。 点击进入>>>
|
|
把“工艺品”寄给国外买家,结果被海关以涉嫌走私文物拿获,现年57岁的苏瑞和妻子何叶成为“国内首例网上走私文物案”主角。经过4年漫长等待,夫妇俩最近等来市高院终审裁定:无罪。
夫唱妇随 网上拍卖“文物”
苏瑞系沙区某工矿贸易公司病退职工。1999年初,他开始到成都市场淘古玩。
其妻何叶毕业于川外,英语较好。“何不把这些玩意倒到国外,可赚笔好价钱?”苏瑞灵机一动,夫妻俩一拍即合。之后,苏以妻子的名义在EBAY电子网站上注册,把淘到的古玩等拍照扫描后,上网向美国、加拿大等国客户拍卖。判决书上称,为骗外国人,他们在网上标明所拍古玩为“文物”。
不想,响应者众。按照丈夫要求,何叶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境外客户侃价。价格谈妥后,以“工艺品”名义通过邮局向海关申报、验关后出境,境外客户再将款汇到何叶所开账户。
21件“工艺品”冒出12件“三级文物”
生意断断续续做了两年,苏瑞赚了10多万美元。
2001年年初,苏瑞以几元至三四百元不等的价格,在成都送仙桥古玩艺术城、草堂文物市场购得青铜剑、青铜矛等21件物品,照例通过邮局向海关申报。始料不及的是,当年6月22日深夜,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警察找上门来。他们称,经市文物鉴定小组鉴定,苏瑞所寄21件物品中12件属三级文物,9件属一般文物,其行为涉嫌走私文物。
苏瑞被警察带走。当晚,他供称事先知道那21件物品是文物。次日,苏瑞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何叶也被取保候审。此后不久,中央和我市一些媒体发布了“国内首例网上走私文物案告破”的消息。
四次鉴定得出四个结论
依照法律规定,走私国家三级文物9件以上的可判死刑,而可能判决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由中级法院管辖,因此苏瑞、何叶被市检察一分院起诉至市一中院。
“市文物鉴定小组没有出境文物鉴定的资格,我们申请重新鉴定。”庭审中,苏瑞的辩护人、重庆千禧年律师事务所主任陈锐伟提出请求。经合议,法官同意了该请求并决定延期审理。
市一中院委托对青铜器素有研究的西安有关部门鉴定,结论是21件物品均不属文物!
有关部门又分别委托市文物鉴定小组、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得出的结论变成三级文物分别为7件、4件。由于这两次鉴定不是依法由法院委托进行,其结论最终没有得到认可。
特殊案件惊动最高法院
2003年4月4日,市一中院再次开庭。
公诉人认为,苏瑞明知21件物品是文物,理由是他已做了两年多古玩生意,具有一定辨别能力;苏瑞在邮件上只填“工艺品”而未填类似“××××年青铜剑”实则是为逃避海关监管,具有走私故意。公诉人认定苏瑞走私的另一个理由是,“缉私警察第一次讯问时,他承认了的。”
“都是在国家批准的市场买的,我怎么知道那是不是文物?况且即使是文物,我也没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苏瑞辩称。
由于争议较大,市一中院迟迟没下判。2004年11月9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要求被告准确判断涉案物品是否为文物及何等级文物不合实际;苏瑞、何叶以“工艺品”向海关报关并接受查验的行为不属于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因而判决两被告无罪。
据一知情人士称,由于案件特殊,最高人民法院曾密切关注该案。
终审裁定两名被告无罪
一审判决后,市检察院一分院提出抗诉。今年五月份,市高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认定苏瑞、何叶有罪主要基于两个证据:网上宣传资料和苏瑞第一次供述。然而,苏瑞在法庭上辩称,当初在网上标明“文物”的目的实为蒙外国人;第一次供述明知文物后又翻供的原因是“我有重病,他们(指办案人员)当初说承认就取保候审。”因此这两份证据难以认定。
市高院同时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文物和工艺品概念上具有交叉关系,检察机关以苏、何二人报关时填写“工艺品”而认定其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属于证据不足,因而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称将提国家赔偿
昨日下午,磁器口。57岁的苏瑞一脸疲惫。
“终审判决下来几个月了,海关还没把物品退还。”苏瑞表示,他将提起巨额国家赔偿。在感谢法院依法办案的同时,他对4次鉴定4个不同结果提出质疑。他认为,司法鉴定特别是文物这类专业性极强的鉴定应当慎之又慎,“人命关天,岂是儿戏?”(应当事人要求,苏瑞、何叶均为化名)
记者 李定兵法规链接
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入国(边)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