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成)证券法和公司法草案修改工作基本完成。昨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继续审议,今天交付表决。修改后的《证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证监会处罚不当可起诉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锋在接受有关媒体记者采访时透露,新修订的证券法拟增加对证监会的监督条款,也就是说,当证监会行政处罚不当时,当事人可以对证监会提起行政诉讼。事实上,2003年,“深中侨”和“ST生态”的投资者就分别将证监会告到法院。
禁止与发行代理人私下接触
证监会工作人员王小石利用职务之便谋私利的事情,至今仍让投资者难以忘却。新的证券法修改草案中的有关条款也相应修改完善为“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上市公司担保有章可循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是市场“顽症”。对此,公司法修订草案将有关担保的条款补充修改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上市公司融资用途要说清
上市公司融来的资金经常是笔糊涂账。公司法修订草案认为,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招股说明书中,应载明募集资金用途,法律委员会据此建议在草案关于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事项的条款中,增加“募集资金的用途”一项。
另外,新的证券法草案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一定都要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可按照公司章程,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新的公司法草案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的表述修改为“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