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一从事非法载客的“的哥”杨×林在虎门被两名歹徒抢了手机,杨追逐歹徒并要回手机前后,与歹徒发生争斗,并用方向盘锁作武器,结果导致一劫匪死亡,这究竟是值得鼓励的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还是防卫过当?昨日(10月2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未当庭宣判,法院合议庭讨论后将择日宣判。另外,死者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赔偿121769元。
事发
兄弟俩假扮乘客抢手机
公诉机关称,2004年12月底,杨×林购买了一辆蓝色奇瑞小轿车从事非法载客营运。2005年3月14日14时许,黄×全和黄×国兄弟俩来到虎门镇高速公路往珠海方向入口附近,黄×国假扮乘客截停正驾车经过此处的杨×林,他一边与杨谈租车价格,一边坐上小车的副驾驶位,而黄×全驾驶摩托车停在小车左侧假装与杨×林谈话。黄×国乘杨与黄×全说话之际,将杨放在车上的手机偷走,然后表示不租车了,就坐上黄×全的摩托车离开。
杨×林发现手机被盗后立即驾车追赶,当追至虎门镇北栅村西坊工业区一小巷的十字路口时,黄×全驾摩托车减速拐右行驶,杨×林见状后加速追上去,将摩托车撞倒,致两劫匪跌倒在地。杨×林下车向二人索要手机,遭到拒绝后与二人发生扭打,后黄×国将手机还给杨。杨拿回手机后,见两劫匪欲推摩托车离开,于是从车上拿出一把红色的方向盘锁上前阻止,黄×国持两把扫帚伙同黄×全再次与杨对打。期间,杨持方向盘锁朝黄×全的左前额部位打了一下,致黄×全跌倒在地,周围群众纷纷拿起竹竿帮忙,黄×国趁机逃离现场。
杨×林驾车离开现场后不久再次返回,朝坐在地上的黄×全又踢了一脚,然后驾车返深圳。黄×全站起来后走了约100米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黄×全符合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另一名劫匪黄×国以抢劫罪被判处1年零6个月。
焦点一
摩托车是滑倒还是被撞倒
由于黄×全是因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那么他从摩托车上摔下是被杨×林驾车冲撞,还是其他原因所致成了庭审的焦点之一。公诉人列举了大量证据,其中,公安机关拍摄到涉案摩托车和小轿车的被撞痕迹高度均为53厘米左右,以此证明杨×林驾车撞摩托车。但杨辩称,摩托车是因为右转时路上有水而滑倒在地的,在撞前距摩托车七米的时候,他发现对方减速自己才踩刹车,但来不及了,轿车是在摩托车倒地的一刹那撞上摩托车的。
焦点二
夺回手机后为何又争执
夺回手机后,杨×林为何又与两个劫匪发生争执呢?杨称,自己拿到手机后正想离去,但黄×全和黄×国二人扶起摩托车后发现启动不了,于是上前向他索要赔偿。他说:“看到他们很凶,我拿起车里的防盗锁,锁被黄×全拿走了一半,黄×国则拿着两把扫把在背后打我,在抢夺防盗锁时,我不知怎么就打了黄×全一下。”公诉机关则依据证人提供的证词称,杨×林抢回手机后,看到黄×全和黄×国二人想离去,又回到车里拿方向盘锁阻止二人离去。
焦点三
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被告人杨×林的辩护律师匡广雄认为杨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据就是死者黄×全和黄×国在案发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抢劫行为,东莞市人民法院在2005年10月8日对涉及此案的黄×国的判决也是以抢劫罪定罪的,所以同案犯黄×全的行为也理所当然属于抢劫行为。而法律规定,对正在实施抢劫犯罪的反抗,均不属于防卫过当,这有生效的判决书为证。黄×全的死不是杨×林造成的,从法医鉴定“被害人黄×全符合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可以看出,黄的死亡并非是杨用方向盘锁击打所致。而且黄×全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有3次摔倒,不能认定就是杨直接导致。基于这些理由,杨×林的辩护律师认为,杨不但不应当承担责任,还应当受到鼓励,鼓励他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故请求法庭认定杨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而公诉人则认为,被告人杨×林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为他驾驶高速行驶的汽车追赶摩托车,并最终导致摩托车摔倒,而且在被害人归还手机后,他仍然大力击打被害人,这是一种故意伤害的行为。被告人在发现手机被偷以后,迅速追赶属于防卫,但是在拿回手机后,在被害人手段有限、想尽快逃跑的情况下,杨仍用方向盘锁打人的行为,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范围,属于防卫过当。(编辑:冯怡驹)
作者:记者郭文君 通讯员 王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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