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龙良卿文/图
核心提示:香港艳星秦虹在深圳发现自己的写真照片被人用在性用品外包装盒上,于8月19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浙江温州爱侣保健品公司侵权,索赔100万元(本报8月22日以《写真照片被浙江一公司用于商品外包装,香港艺人在深索赔百万》为题进行过报道)。10月24日,罗湖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庭作出判决,以证据不足驳回秦虹的请求。
写真照片被用到性用品上
2004年5月,秦虹从朋友处得知,自己的照片被用在浙江温州爱侣保健品公司生产销售的“爱侣牌”成人性用品的包装盒上,她于5月20日来到罗湖区友谊路某保健品商店,发现该店中陈列的、由该公司生产的多种产品的包装盒上,都赫然印有自己的多幅大大小小的写真照片。秦虹当即购买了其中一种型号的男用健慰器一套,该性用品上印着秦虹的5幅照片。
随后,秦虹多次与浙江温州爱侣保健品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交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未能达成协议。
今年8月19日,秦虹委托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朱兰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浙江温州爱侣保健品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人民币。
肖像权和名誉权受侵犯
秦虹的代理人朱律师称,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产品包装盒上使用原告的多张肖像,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并且被告是全国最大、最有知名度的性保健品生产兼销售公司,也是世界上同类产品销售量最大的公司之一。产品除在国内销售外,还远销日本及欧美市场。被告对原告的肖像权的侵害范围十分广泛。同时,由于被告使用的照片异常暴露,其中还有原告“露点”的照片,给原告的声誉造成极为负面的影响,使部分演出机构和公众对原告产生误解,损害了原告的艺术形象,严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失去了很多在内地举行演唱会的机会。既使原告的精神受到了严重伤害,又使原告的经济遭受巨大的损失。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与海南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演出协议书》、在罗湖某保健品商店购买的”爱侣“牌男用健慰器及收款收据、被告公司简介等证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