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工资低、福利差的问题,当然也需要重视、需要解决,但远不如“警察收钱搞执法”问题紧迫、重要。今年4月份以来,西安发生多起袭警事件,9月19日西安市公安局专门就袭警事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公安部长批示要严厉打击犯罪分子。针对这个问题,《望东方周刊》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王太元。王教授说:“暴力袭警并不是一个新问题,而是中国公共安全领域内长期存在的诸多严重问题中的一个问题。”
记者:袭警事件为什么在陕西等地频频发生,这和环境有关吗?
王太元:是,有关系的。一般西北和东北会相对多一些,像上海、江苏等地的治安环境或城市经济发展较快,人们的素质也高一些。
记者:你觉得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暴力袭警现象频频发生?
王太元:不能把暴力袭警片面、肤浅地归罪于警方,更不能简单机械地仅仅从警察个人找原因,应该对它做综合分析。
第一类原因:社会矛盾冲突被错误地集中、偏转到警察身上。首先,工作特点使警察本来就容易受到各种社会矛盾的冲击:警察既经常接触公众又广泛干预其生产、生活甚至直接影响其诸多权益,自然容易成为对各种制度不满者的攻击对象。其次,社会各方面、各层级各类制度的缺失、错位与越位,在较长时期日益严重地积聚着诸多社会矛盾,积淀成暴力袭警行为不断增多的社会基础。第三,社会对警察角色定位、行为评价体系的偏差,使警察不适当地成为社会矛盾的聚焦点、社会压力的集中处。第四,反社会行为日益暴力化造成非确定对象袭警(袭击并未直接侵权、甚至并无过错的警察)行为的多发:“冤有头,债有主”,本身未侵权、无过错的警察个人,肯定不承受本应由其他警察、整个警方甚至整个社会该承受的冲击。
记者: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对警察权益的保护还做得不够?
王太元:这是袭警现象的第二类原因:警务权益依法保护存在多方面的缺失。警务法定规范的缺失,在导致警察违法犯罪的同时诱发或者助长了袭警行为。比如孙志刚案件,如果像境外警察那样实施强制时必须进行人身伤害检查、确认,被强制人在移交过程中被伤害的情况就不大可能发生,可惜的是,诸多人身强制行为至今没有全面、严密、可操作的法定规范,而确保被强制人生命、身体权益的法律规范、尤其是法定警务规则的严重缺失,既使警察容易侵害公民权益、导致警务错失,也使公众容易暴力抗拒警务、引起严重警民冲突甚至袭警违法犯罪。
记者:目前还没有对袭警者惩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现在袭警者的惩罚力度是怎样的?
王太元:新世纪以来,很多政法领导、专家学者呼吁增加袭警罪,但至今未见立法机关的明确回应,这也是导致袭警罪错日益增加、愈演愈烈的因素之一。警务活动需要严格监督,也就需要有效保护,监督严格而保护软弱甚至有监督而无保护,“警察是新弱势群体”就并非怪话而可能成为现实。其实,设立袭警罪并不仅仅保护警察,也能更有效地保护执法相对人。
记者:那么在警察方面,对于警察执法等情况,应该如何监督?
王太元:警务监督的凌乱甚至越位、错位客观上掩饰了袭警行为。两三年前,我就讲过,中国社会对警察的监督、警务的监督,主要不是多了、少了的问题,而是乱了甚至错了的问题。比如,公众、舆论依法有知情权、监督权,但你的知情、监督必须合法,你可以批评警方工作没做好,也可以帮助其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但不宜直接提出具体行为要求甚至直接下达行动指令,因为你的责任和权利是监督,而不是干预被监督行为,更不是直接取代被监督者。
(据《瞭望东方周刊》报道)
《江南时报》 (2005年10月29日 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