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男孩童童(化名)的父亲死亡后,当地村委会认为其母没有能力监护,先指定其父的两个堂哥当监护人,随后又改由其父的养母监护。结果,双方为争夺童童的监护权打起官司。昨日,大足县法院判决撤销村委会的监护指定,由其母亲行使监护权。两次指定监护人
据了解,童童的父亲在12岁时不幸父母双亡,他被抱养到刘婆婆家。成年后,一直没娶到媳妇。1998年,一个外地女子流落到该村。村里人见她十分可怜,就把她带到童童的父亲家,此后两人就生活在一起。当年,童童出世。
因为童童的母亲和村里人交流有困难,没有人知道她是从什么地方来的,也不知道她叫什么名字。今年8月23日,童童的父亲打工时意外触电死亡,童童和母亲相依为命。
当地群众见童童的母亲话都说不清,平时也没和他们交流,就以为她是痴呆患者或者精神病人,村委会也认为她不能很好地抚养童童。于是,村委会就指定童童的两个堂叔陈家兄弟俩为其监护人。
没想到,村委会的指定监护引起了刘婆婆的不满。她认为,自己作为童童父亲的养母,理应监护童童。67岁的刘婆婆找到村委会,请求撤销对陈家兄弟俩的指定。村委会认为刘婆婆说得有道理,遂撤销了第一个指定,重新指定刘婆婆为童童的监护人。两方争夺监护权
村委会突然改变监护指定,令陈家兄弟感到失望。协商未果,他们起诉到大足县法院,申请撤销村委会的第二个指定,并重新指定他们为童童的监护人。因为这是大足县法院第一例复杂的监护权官司,该院受理后,立即启动审判特别程序,决定30天内审结。
法庭上,陈家兄弟和刘婆婆均认为童童的父亲死后,其痴呆的母亲无法抚养好儿子,都说自己才是童童最好的监护人。陈家兄弟说,他们想把堂弟唯一的孩子抚养成人,让陈家后继有人;刘婆婆说,她和养子一起生活了几十年,视若己出,感情很深,由她把童童抚养长大,才能让长眠的养子放心。
然而,承办此案的民一庭法官宋汀汀在庭审中了解到,童童的亲生母亲仍然活着,现在和同村的另一男子周某生活在一起。宋汀汀法官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虽然听说童童的母亲是痴呆患者或者精神病人,但她是否已无监护能力需要调查。判决母亲来监护
宋汀汀法官等人当即赶到童童母亲所在的村,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法官们发现,童童的母亲虽然有交流障碍,但意识较清楚,也能结合手势和动作基本表达自己的意思。
通过多方走访,法官还了解到童童的母亲有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加之童童从小就和母亲生活在一起,双方很有感情。最后,法官们判断童童的母亲能履行监护职责。
宋汀汀法官认为,不能只因为童童的母亲与人交流有困难就剥夺其享受天伦之乐的权力,和对亲生儿子的监护权。最终,大足县法院认定,既然童童有亲生母亲为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另行指定监护人的必要,遂判决撤销村委会的指定,驳回陈家兄弟的申请。
记者 易守华法规链接关于监护权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的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他们担任监护人有先后顺序,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当对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近亲属就监护发生争议的,首先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指定监护人,还可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