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疆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10月24日,一脸无奈的见义勇为司机张德军以刑事自诉被告人的身份,坐在成都市成华区法院的被告席上。自诉人席上,是携带双拐、曾参加抢夺的罗军和另一犯罪嫌疑人身亡后留下的一对老父母。罗军向法院自诉张德军,要求追究张的刑事责任,并赔偿56万余元。
看到这起案件,笔者想到了颇受争议的长沙“被劫的哥撞死劫匪案”。在一审判决中,被劫后驾车撞死劫匪的长沙的士司机黄中权故意伤害罪成立,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6万余元。二审法院驳回了黄中权的上诉,维持原判。
两起案件如出一辙,如果不是劫匪的死,两位司机都是当之无愧的英雄。但是,因为劫匪的死亡或受伤,一切都变了样,劫匪成了受害人,英雄却坐在了被告席上。从劫匪当原告这件事来看,犯罪分子的人权意识在不断提高,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是,这些犯罪分子的个人权益受到伤害的前提是,他们首先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法律应该如何保护那些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呢?或者说,法律在捍卫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给我们划定了一个多大的范围?
在黄中权一案中,法院认为,劫匪姜伟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黄中权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而且,其行为也超出了公民自救的范畴,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实际上,这个判决很难经得起推敲。因为按照这种逻辑,所有的犯罪分子在逃离作案现场后,被害人都不应该继续追赶,因为已经丧失了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或者,你可以追赶,但首先要保证犯罪分子的安全,否则你就是犯罪。因此,这个判决一作出,舆论哗然。
正因为有了黄中权的那一次败诉,人们才会更加关注张德军案最终的结局。因为黄中权毕竟还有公民自救的成分在里面,而张德军本人和劫匪并无利害冲突,完全是见义勇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传统美德,但是,拔刀相助的条件正变得越来越苛刻。见义勇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原本是很简单的一件事,现在却搞得像一场文字游戏。如果某人杀人之后逃跑,他对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那么,所有抄起家伙追击他的人都将面临有罪指控———既然没有侵害你的利益,就谈不上“正当防卫”,不是犯罪是什么?
面对犯罪分子,敢于“拔刀相助”的人越来越少,除去社会道德滑坡外,很多人也不得不暗自掂量一下,见义勇为可能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如果由于一时性起,英雄没当成,反倒成了罪犯,那又何苦呢?
法律应当保护每一个公民的人权,但是,犯罪分子的人权不应该大于受害者的人权,这里面的是非轻重如果搞不清,不仅会伤了见义勇为者的心,更使法律无地自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