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政策和法令的政府裁决具有权威性,也体现着政府的执政能力,理应不折不扣地被执行。然而,定边县城建局两年前作出的两个裁决,至今难以执行,致使当事人的权益长期得不到维护。
民间协议架空政府裁决
2001年,定边县政府对位于县城黄金地段东关正街3万余平方米范围的房产和道路实施拓宽改造和开发建设。工程采用建设市场化、运营产业化模式,由县城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县政府引入的开发商——榆林市新宇房地产公司承担具体拆迁安置及改造小区的建设工作。按照县上的规划,拆迁工作要在2002年4月底完成,整个工程则在2003年底完成。然而,时至今日,拆迁工作仍没有全部结束。
记者在现场看到,未拆完的部分主要是属于定边县农副公司的一些临街楼房和一个院落,正好处于规划属于绿地和道路的部分。由于周围要么已被拆为平地,要么盖起了新楼,这些旧建筑看上去像是一座孤岛,很扎眼。那么,这些房子为什么没能如期拆完呢?农副公司的职工代表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因为拆迁人新宇公司对农副公司的安置一直没有到位。
据了解,这次拆迁中,农副公司占地约6亩的房产都被圈进了拆迁范围。最初,由于拆迁人新宇公司一直未能与被拆迁人农副公司达成安置协议,新宇公司便申请县城建局裁决。2002年7月,定边县城建局作出“定政建发[2002]39号”裁决,指令拆迁人新宇公司在新开发的小区内给农副公司返还营业用房770多平方米,办公用房250多平方米。
对这一裁决,农副公司的职工虽然觉得没有兑现县上“拆一还一”的补偿原则,但考虑到拆迁改造是县上的大政方针,而且安置来的房子也算是一个可靠保障,大伙儿也就接受了。拆迁人随即进入公司的后院开始了拆迁。然而,拆迁进行到一半的时候,农副公司的职工突然得知,新宇公司和自己的上级单位又签订了一份新的安置协议,这份协议如果履行,城建局给自己裁定的安置房就没了。
这份名为“一次性货币安置”的协议产生于2003年2月,也即城建局应新宇公司申请作出安置裁决的7个月后。签约双方分别是新宇公司和农副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定边县供销合作联社。根据这份协议,新宇公司对农副公司的拆迁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费为189万元。
对于这份“货币安置协议”的产生,新宇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解释说,拆迁刚开始时,他们是和农副公司接洽的,但后来县联社拿来供销社系统的一些文件,说农副公司这些建筑的产权属于县联社,于是他们就和县联社签了“货币安置协议”。而县联社的负责人却说,这份协议不是什么安置协议,实际上是一个买卖合同,当时县联社系统欠银行一笔贷款,为了还贷款,便出售了城建局裁定给农副公司的安置房。而将买卖协议写成“货币安置协议”,是为了规避税金。
政府再次裁决否定货币安置协议
“货币安置协议”曝光后,农副公司一下子炸开了锅。职工们认为,供销联社虽说是农副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但农副公司的资产同时也属于农副公司,处置它们绝对不应该越过农副公司的职工。就算是必须出售,也应该是挂牌公开拍卖,不应该悄悄卖掉。而且,补偿金额核算不合理,远低于实际市价。
对“货币安置协议”不满意的还有一个叫做田丰园的酒店。该酒店1996年与农副公司签订了8年租赁合同,在农副公司的这片房产内搞宾馆和餐饮。田丰园酒店老板田兴海说,租赁合同签订后,因为房子大都很破旧,他就投资进行了装修改造。拆迁开始时,距离合同到期还有两年多,但酒店的经营就被迫停了下来。按照有关法规,承租人租期未满,拆迁人也应该给予安置。可是,拆迁人新宇公司一直都没来和他谈过,也不认可他。无奈之下,他也到县城建局提出申请,要求城建局裁定农副公司和新宇公司对田丰园酒店进行赔偿和安置。
2003年7月,定边县城建局作出了“定建裁字(2003)12号”裁决书。裁定认为:拆迁人新宇公司与县联社签订的《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偿协议》违反了国务院《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故不予认定。该裁决出台后,新宇公司不服,将定边县城建局、县联社、农副公司、田兴海一同起诉到了定边县人民法院。定边县法院判决维持城建局的12号裁决。新宇公司又起诉到榆林中院。榆林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到的相关问题政策性很强,核心争议是农副公司房产产权的归属,但这一问题不能在行政诉讼中由法院认定,因此驳回了新宇公司的起诉。田兴海和农副公司职工就此都觉得吃了一颗定心丸,因为对于农副公司房产的产权,城建局的裁定中有明确表述,接下来,只要等待城建局的裁决执行就可以了。
后来,县联社也认可了城建局的裁决,还致函县政府,表示愿意纠正与新宇公司签订的“货币安置协议”,配合县上执行城建局的裁决。然而,两年多过去了,新宇公司的安置房也早已盖了起来,可是,农副公司职工却只能眼巴巴地看着房子,就是拿不到相关手续。田兴海也被困在拆了一半的租赁房内。去年9月,城建局曾申请法院来执行自己的裁决,可是,法院并没有执行。
农副公司的职工还要等多久
农副公司职工代表拿着拆迁发生时公司使用的营业执照告诉记者,定边县农副公司成立于1956年,一直是具有独立法人的集体企业。进入九十年代后,公司经营陷入困境,80多名在职职工全部放长假自谋生路。
拆迁发生前,虽然领不到工资,但公司有一些固定的租赁费收入,职工的养老统筹可以按时缴纳,大家觉得至少老了有保障,心还是妥帖的。拆迁发生后,没有了租金收入,养老统筹的缴纳便中断了。但考虑到城建局已经给公司裁定了安置房,新房产拿到手后,公司自然就会有收入,缴纳统筹养老肯定不会有任何问题,如果弄得好,职工们说不定还可以得到更多的福利。没想到半路上杀出个程咬金,大伙儿的心因此被悬了好久。后来,“货币安置协议”好不容易被城建局否定了,可是,维持公正的裁决却至今难以执行,他们不知道还要等多久?
(秦怀东 本报记者 纳葳 李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