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题:室温不达标用户举证难
在供暖费纠纷和法院审理供暖费案件中,目前出现了采暖户和供暖企业各有一难的局面。对于采暖户的老百姓,一旦因供暖纠纷被告上法庭,往往90%以上都要充当败诉的角色。
王女士因为家中温度过高而拒绝交纳2004年至2005年度的供暖费,遭到物业公司的起诉。王女士称,“经实地测量,我家已达到27℃。各家门口处楼道中都有可调节温度的调节阀门,我多次要求物业公司调节,但物业公司却不闻不问。”但是当法庭要求王女士拿出室内温度过高的证据时,王女士却傻了眼。因为供暖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冬季供暖结束之后,而冬季供暖期间业主并不知道自己会被告上法庭,所以极少有人会为将来可能面临的诉讼去收集证据。而当双方真正坐到法庭上时,供暖时的室温又很难重现。
另外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室温记录必须有供暖行政管理部门、供暖单位(物业房管单位)和用户三方签字的现场实测记录,法院才予以认可。即使当事人供暖期间自己收集了室温的证据,自己测量的温度也不能获得供暖单位的认可。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败诉。
■现状:用户不交费企业难停暖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对于用户拒交供暖费的解决条款是这样的:“采暖用户与供暖单位发生纠纷,可申请房地产管理机关协调解决。采暖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供暖费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累计加收应缴供暖费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拒不缴纳的,经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供暖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暖。”虽然条款规定了供暖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暖,但是现实中因一些用户拒交供暖费而导致供暖企业对楼内居民停止冬季供暖,在北京似乎还没有先例。这其中有两个原因:
其一,供暖单位行使权利受到行政规章的制约。即使采暖用户具有“情节严重,拒不交纳”法定停止供暖情节的,却还要受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的批准。从目前的社会大环境来看,考虑到地方政府的稳定因素,房地产管理机关很难批准供暖单位停止供暖。所以,针对采暖户拖欠采暖费的情况,供暖单位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其二,北京不少需要冬季集中供暖的建筑,都是建国几十年来盖的楼房,供热系统本身存在着不具备热计量、环保和热调控能力的固有缺陷。就是近年来新建的不少小区也没有单独供暖的设计。这使得供暖企业一旦对个别拒交供暖费的居民停止供暖,就必然会出现一户停暖、株连九族的情况,不光政府行政机关不会批准,还会使供暖企业本身陷入对多数交纳供暖费的居民造成违约的地步。
按照政府对公益事业的要求,供热企业不能像其他商品生产者享有随意提价或停止销售的自由。这使得改建供热系统投资的费用承担问题与政府供暖价格计划控制成为难题。
■提示:业主应有证据意识企业应有合同意识
就目前集中供暖中出现的问题和供暖商品化还不能一步到位,法官们作出了如下提示和对策,希望能为采暖企业、供暖公司和老百姓正确解决供暖纠纷提供一些帮助。
作为采暖户要有超前的证据意识。居民在冬季供暖开始后,如果发现室内温度过低有可能事后会引发纠纷的情况,应及时做好取证工作,比如请公证处鉴定温度、低温保持的时间、调查问题的原因等,并做好证据保全,以备事后如果遇到诉讼,可以向法院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作为采暖企业,应在房屋产权发生变更后及时变更或终止供暖合同。在大多数供暖协议中,都是由供暖单位直接与职工所在单位签订供暖协议。但实际采暖人由于离岗、企业分流等原因,与其所在单位脱离关系,但其单位未能及时通知供暖单位终止供暖合同导致原实际采暖人名下的供暖费拖欠数年。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供暖协议尚未终止,另一方面支付采暖费的当事人并非实际采暖人。所以当发生诉讼时双方都会各执一词。针对上述情况,在传统供热体制尚未改革前,用热单位应增强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在单位人员的工作情况发生变更后,及时修改供暖合同中有关条款,及时与已经离岗的人员解除合同。
■链接
■相关法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说,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强行关押,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有明确列举规定,包括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等几方面。
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据不完全统计,司法拘留几乎千篇一律地引用我国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于这一法条的理解并没有什么含糊之处,也就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1998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证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国外如何解决供暖问题
据了解,目前在发达国家,主要采取集中供热分户计量方式解决供暖矛盾。用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使用适合自己家庭计暖的仪器,还可以选择分户计量方式。在收费方式上,欧洲国家主要采取按用热量收费,同时考虑建筑面积的收费方式,以避免热量互导等情况带来的计量误差。虽然他们的收费方式多种多样,但在收费款项、数额等方面都比较透明。更重要的是,实行分户计量后也要引入竞争机制,这样由市场定价格,由用户选择自己满意的供热单位,才能使供暖企业和采暖户达到双方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