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外孕后第三者人间蒸发
不幸女伤身伤心 怒打官司讨要公道
今年10月份,刘琴(化名)愕然发现自己宫外孕,而肚子里的孩子却并不是丈夫的骨肉。就在她身心皆损之时,“第三者”张其(化名)却人间“蒸发”了。悲愤之余,刘琴将张其告上法庭。然而,在处理此种纠纷上,苏州司法界内部仍有不同的声音。对于道德与女方权益保护的讨论,也在公众之间展开。面对舆论压力,苏州司法界在保护女方权益和体现社会公平之间该如何“走钢丝”引起了多方关注。
婚外情引发宫外孕
今年28岁的刘琴,去年因夫妻争吵一气之下从老家安徽六安县来到苏州城西一家超市打工。不久,便认识了经常到超市送货的安徽老乡张其。同在异乡为异客,刘琴时不时向张其倾诉婚姻的不幸,张其也透露出对婚姻的不满。“同是天涯沦落人”,两人越谈越投机,随后便经常相约聊天、吃饭。没多久,张其就在刘琴的出租房里开始过夜。三番五次之后,刘琴怀孕了。两人一番商量之后,选择了流产。可没过多久,刘琴再次怀孕。当她到医院检查,准备再次流产时,却被医院诊断为宫外孕。刘琴只得住院进行手术,就在这节骨眼上,刘琴却发现,平日里对其百般呵护的张其突然“蒸发”了。几次打电话给他,要么语气冷淡,要么干脆不接电话。后在刘琴的苦苦哀求下,张其才勉强到医院来看望过她一次,但闭口不谈医疗费用。出院时,刘琴自己支付了8000多元的医疗费。为了这笔医疗费,刘琴多次找张其交涉,但张其均不理不睬。无奈之下,刘琴只得将张其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补助费及精神损害等费用3万余元。
道德与法律不同
目前,由于婚外恋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日渐增多,刘琴的案件爆出后,办案人员立刻意识到该案的典型性。
一位办案人士表示,言及婚外恋,多数人会对此作出否定的社会评价。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婚外恋关系引起的意外怀孕,当事人往往通过流产方式来处理,但这种做法无疑会给女方身体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非常严重的伤害(例如宫外孕、输卵管损伤、卵巢损伤等)。问题是法律和道德不同,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和价值诉求,所以在对婚外恋关系中的当事人所受到的身体伤害,法律不会也不能坐视不理。那么,对于越来越多的诉诸于法院的这类案件,司法界如何定性此类案件,如何保护女方利益和体现社会公平成了处理此类问题的关键指向。
司法界三种处理意见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司法界尚有争议,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女方身体所受到的伤害可以通过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获得补偿。因为在这样一些案件当中,女方的身体伤害会直接导致女方在财产方面的积极损失,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补助费等。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因此,婚外恋关系的男方负有赔偿女方经济损失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女方应当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因双方发生婚外性行为,违反了社会道德,且双方均未采取避孕措施,故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过失相抵原则,在这样一些案件中,应当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也认为女方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认为在这样的案件中,实际上双方对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因此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2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女方应诉人身损害赔偿
一业内人士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多倾向于上述第三种观点。理由是,将案件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两点不妥,第一,这种处理似乎是将当事人人身权利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加以保护,但违反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一般社会观念。第二,当事人意外怀孕后所产生的后果可能是多方面的,将本案当作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来处理,等于只对其已经发生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补助费加以考虑,完全不考虑其身体所可能受到的其他伤害以及后发性损害,处理的结果可能对女方不公平。
第三种观点将案件定性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该人士表示,从案由上来看,是比较恰当的,这也对婚外恋关系中当事人主观状态的认定。综合考虑这类案件的始末,一般可以排除双方故意造成女方身体的可能性。另外,也应当排除双方的过失。因为这一类身体的伤害并不能归为性行为所导致的直接的必然的结果。双方当事人对怀孕的结果可能存在主观上有过失,但这个过失并非是对身体伤害结果的过失,也就不是侵权构成要件当中的过失。
男方究竟有无过错
该人士称,在人身侵权案件中,过错的标准是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而不应当以道德标准加以评判。因此,虽然男女双方的婚外情关系违反了社会风俗,也不能据此认定二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失。
也就是说,此类案件中的男女双方对损害后果都没有主观上的过错。男方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但是由女性一方承担后果显失公平,所以法院主张应当合理地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失,依据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而不是过失相抵原则,由男女双方对女方的身体损害分担责任。
本报记者 赵 莉
通讯员 小唐 小耿 程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