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南方网讯今年3月4日早上六时许,患有精神病的被告人阿荣在本村晨运后回家,经过被害人阿活家门口时,阿活的儿子小文与他打招呼,可阿荣怀疑小文是在骂他,而且怀疑阿活要杀他,即产生砍死阿活一家人的歹念。阿荣将小文拉进其家大厅,抽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在小文的头上连砍了3刀,致其受伤倒地。接着,他冲上二楼房间,举刀砍向睡在床上的阿活,阿活颈部挨了1刀后痛醒坐起,阿荣见此返身下楼。在楼下看见阿曾后,阿荣又持刀追砍,结果阿曾头部被砍两刀。阿曾回过身与阿荣抢菜刀,一村民见此情形,赶紧上前将阿荣抱住,并抢下他手里的菜刀。阿荣挣脱后,又冲进厨房拿起一把菜刀继续追砍阿活父子,结果小文头部又被砍了1刀,后阿荣被群众制服。随后,公安民警赶到,将阿荣制伏、抓获。
经台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小文所受损伤为重伤,被害人阿活、阿曾所受损伤为轻伤。经江门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鉴定,被告人阿荣患精神分裂症,但对此案应负部分责任。据此,今年5月13日,台山市检察院对被告人阿荣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向台山市法院提起公诉。同月31日,台山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被告人阿荣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检察官视点
通常,人们认为精神病患者犯罪不用负刑事责任,这种看法是片面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犯罪也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的被告人阿荣持刀砍伤3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鉴于被告人阿荣犯罪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故对此案只负部分责任,因为其行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形,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患者是一类特殊群体,他们的生存状态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关心。作为精神病患者的家属,应该对精神病患者严加看管,千万不要认为,只要是精神病患者就都不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作为社会大众,应该对精神病患者这一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怀,不能对他们进行嘲笑和玩弄,这样只会加重他们的病情,从而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
法律链接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编辑: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