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
据新华社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国务院日前批转了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
拖欠债务
控股股东务必在明年前还完
按照新公布的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规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对已经侵占的资金,控股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加快偿还速度,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
这意味着,从现在开始就对控股股东实施“倒计时”:到2006年底前务必采取恰当方式,偿还侵占的上市公司资金。
按照相关规定,有关方面要督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加快偿还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国有控股股东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非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有关部门对其融资活动应依法进行必要的限制。要依法查处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
“危机”公司
地方政府必要时可实施托管
近年来,伴随着证券市场的低迷,诸如“亿安科技”“中科创业”“银广夏”等一批上市公司危机问题全面暴露,给市场和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所谓“危机”上市公司所带来的风险,不仅可能会给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数万名普通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给市场带来震荡,而且还容易引发金融风险,进而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为妥善处置这些“危机”公司风险,避免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近日发布的《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必要时可对陷入危机、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组织实施托管。
这一规定意味着,在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妥善处理下,上市公司风险对市场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将会消化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