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职务行为”伤人是否应该自己赔偿张家民郭儒村小丽的父亲在法庭上进行陈述摄影张家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郭儒村】正上初二的女孩小丽按老师要求,到教务处给同学们交试卷费回来的途中,将一名女同学撞倒,致其右臂两处骨折。事发后,被撞女孩将小丽和学校一起告上了法庭。昨天,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小丽是按班主任要求去为同学们交纳试卷费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她所履行的也是一种职务行为。那么小丽是否应对被撞女孩承担赔偿责任呢?这个疑问还要等法院做出判决后才能解开。
女孩君君今年 15岁,是某中学初二学生。其父母昨天在庭审中称, 2005年 4月 12日8时30分许,君君从教师办公室出来时,突然被学生小丽撞倒在办公室门口。经医院诊断,君君为右前臂双骨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经医院抢救,君君脱离了危险。住院15天君君出院,之后在家休养了4个多月。
君君的父母说,孩子的受伤给全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小丽的家长和某中学共同赔偿人民币 1.6万余元。
小丽的父母原来家住安徽,10多年前来到天津做早点生意。昨天夫妻二人一起来到了法庭。小丽的父亲说,小丽是班长,当时班主任让小丽把学生交的试卷费送到教务处,但教务处老师拒收其中的3.5元硬币。由于快上课了,小丽只得跑着回来想把情况告诉班主任,不想撞到了君君。他表示,教务处不收硬币是造成此事的直接原因,而且孩子当时在学校上学,并不在家长的监护之下,因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中学的代理人认为,上述双方述说的事实正确,事发后学校及时通知双方家长,积极救助君君,而且为君君付了5000元医疗费,小丽的家长也给付了2000元医疗费。该代理人表示,听从法院判决。
庭审之后,法官将择期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据君君的家长介绍,君君骨折后,医生在其体内植入钢板,明年君君还要做手术将钢板取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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