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2006年年底前还完
新华社电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已经成为影响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顽疾。因控股股东严重侵占资金,不少上市公司被“掏空”而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按照新公布的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规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对已经侵占的资金,控股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加快偿还速度,务必在2006年年底前偿还完毕。
这意味着,从现在开始就对控股股东实施“倒计时”:到 2006年年底前务必采取恰当方式,偿还侵占的上市公司资金。
按照相关规定,有关方面要督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加快偿还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国有控股股东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非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有关部门对其融资活动应依法进行必要的限制。要依法查处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加大对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有力的举措,有利于使上市公司“休养生息”,还上市公司本来面目,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公司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