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斌
“广西北海缉私警察撞死6人案开庭,被告辩称癫痫发作”。
提出事发时曾其健癫痫病发作的依据是什么?认定的标准又是什么?我们并非专业人士,无从判断其真伪。但作为旁观者,我们却可以看清一些东西:癫痫病患者是不适宜从事驾驶、执法等工作的,曾其健是警察,是执法者,而且是法制科副科长,这么一个天天与法律打交道的人,明知自己有癫痫病还疯狂驾车,这不明摆着就是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吗?怎么还有脸以自己当时正发病为由辩解,你当老百姓都是白痴吗?
就此案而言,即使认定他至少自2001年起就患了癫痫病,即使事发时他发病的情况也成立,那么至事发时的4年里,他的癫痫病肯定发作过,他所在单位恐怕不可能不知道。明知曾其健有“病”,仍然听任其驾车招摇过市横冲直撞,提拔其为法制科副科长,相关部门和领导难道也有“病”?以此类推……其背后的猫腻可想而知了。
现在某些涉及公职人员犯罪的案件,一旦开审,总会冒出一些人们意想不到的“意外”情节,其形式林林总总,具体到警察而言,有三种情况:1.临时人员,并非正式职工(如“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2.此人已自动离职多时;3.有病在身,行为能力缺失或者受到限制(如本案)。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无非是想减轻当事人的罪责或撇清与当事人的关系,从而尽可能地维护他们的社会形象,也体现了对本单位干部的“关爱”。殊不知,这种“关爱”的实质是自毁形象,你“关爱”了一个干部,却加深了百姓与执法机关的对立。执法犯法毫无疑问应该严惩,但其管理机关也应有连带责任。就看受害者及其家属有没有胆量把被告所在单位也拉下马,让他们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浙江富阳民警公车私用出车祸,公安局被判连带责任”(《检察日报》11月2日)的新闻,让我们对此充满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