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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过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买了一套住房,但是成交后却“赖账”了,以中介公司没有介绍认识原房主为由拒付中介费。近日,巴南区法院审理判定,买房者支付全部中介费1000元。
今年1月22日,被告刘碧(化名)到九龙坡彩虹房屋销售公司买房时,合同约定彩虹公司向刘提供房源信息,购房成功后,刘需支付房价1%的中介费,10万以下支付1000元。 签约当日,彩虹公司就向刘提供了巴南区新民街一套房子的信息,2月25日刘以75072元买下,并在5月16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在此期间,刘一直没向彩虹公司支付中介费。无奈之下,今年7月,彩虹公司把刘告上了法庭。庭上,刘认为,彩虹公司虽然提供了房源信息,但没介绍认识房主,是她自己通过其他人认识房主后购买的,她买房应与彩虹公司无关。
巴南区法院在审理后认定,合同约定已构成法律关系,被告不能因为没有通过中介公司见到卖房者就拒付中介费。
(见习记者 王光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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