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英特尔(Intel)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半导体芯片制造商,在处理器市场上一直居于垄断地位,并与微软公司结成“Wintel”联盟。在微软接连遭遇反垄断诉讼的同时,英特尔公司近来也麻烦不断。
其主要竞争对手美国AMD公司由于不满英特尔公司的长期打压,近年来在美国内外对英特尔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行动。2004年,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搜查了英特尔在日办公机构,并于2005年3月裁定英特尔公司在微处理器芯片销售中运用不当手段,违反了日本《反垄断法》,该委员会责令英特尔公司停止其不正当行为。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透露,英特尔公司曾向大量日本PC生产商承诺,如果他们削减或限制从AMD公司等竞争对手购买处理器,英特尔将给予回扣。该委员会表示,这种行为极大地抑制了业内的良性竞争。据市场调研公司IDC估计,在日本,英特尔微处理器的市场份额从2002年的78%增长到2004年的90%,而同期AMD的市场份额从18%跌落到8%。AMD认为其原因不是因为产品、技术,而是因为众多厂商不得不接受英特尔强加给他们的排他性条款。
2005年6月27日,AMD在美国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对英特尔提起反托拉斯诉讼案。在长达48页的诉状部分公开的信息中详细地列举和解释了“英特尔如何在世界范围内逼迫客户不与AMD交易,以维持其在x86微处理器市场的垄断地位”。诉状列举了分布在世界三大洲、多达38家受到英特尔7种“非法威逼”的公司,其中不乏声名显赫的公司,如惠普、索尼、东芝、NEC与富士通等。2005年7月4日,AMDJapan在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与东京地方法院向英特尔在日本的子公司IntelK.K.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违反日本《反垄断法》而导致的赔偿损失。另外,欧盟委员会也正在对英特尔进行反垄断调查。
在中国,提起IT行业的垄断,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微软,但近年来英特尔的垄断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甚至有评论指出:今天中国IT业第一大垄断却不是微软,而是英特尔。微软在中国的收入目前只有英特尔的1/10,加上微软在中国存在着广泛的替代产品——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使用,因此微软的垄断其实还没有充分显示出来。加上近年来Linux的崛起以及国家对竞争产品的扶持、政府采购政策的制约,微软的垄断已受到一定制约。而现在的英特尔却是在实实在在的进行着垄断。当然,要从法律上讲英特尔垄断,不是仅仅因为它的规模大,在中国赚的钱多,而关键是看其行为是否符合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是看其是否有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
英特尔在PC、服务器、网络通讯、互联网解决方案和互联网服务方面享有他人无法比拟的市场优势和技术优势。在电话语音处理板卡市场,它是全球最大的制造商,其有关的函数命名规则(类似于私有协议)已变成为该行业的事实标准。有人认为英特尔应该允许兼容为目的的合理使用,不应进行限制,但英特尔在其许可协议中规定用户必须不加改变地遵循和使用Intel头文件的主要内容和必须完全接受和同意其有关下载和使用SR5.1.1软件的许可协议之后,下载始能开始,用户才能进行自己的应用软件开发。这种限制遭到了很多人的质疑,被指责违背公平原则,并限制了竞争。而这在今年英特尔与中国东进公司发生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可以初步看出一些迹象。该案被媒体称为2005年中外知识产权第一案,索赔的标的额高达796万美元。
2005年1月20日,英特尔公司正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英特尔在起诉状中称,被告东进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复制、发行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原告SR5.1.1软件中的HeaderFiles即头文件(简称“Intel头文件”),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进行的所有该等行为,请求法院认定被告的NADK软件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令被告立即销毁其拥有的全部NADK软件并立刻停止对NADK软件的开发、生产、复制、发行、营销、分发及传播,并为此索赔796万美元。
对于本案,除了英特尔诉讼的依据存在很大争议外,很多人对其诉讼动机也提出了质疑:其目的可能主要不在于维护知识产权,而是通过知识产权手段打压竞争对手——英特尔作为资产庞大的跨国公司,对一个成长中的、资产仅仅相当于其索赔金额的中国小公司如此大动干戈,而且正选择东进IPO计划的关键时刻。东进刚刚通过中国证监会一年的辅导期,其今年申请在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计划必然会因此受到重大影响。有人对此评论到:对英特尔公司来说,东进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根本不重要,只要将东进推到被告席上,英特尔就成功地阻挡住东进在美国市场上大举扩张的势头。
作为被告,东进公司明确表示英特尔状告东进是滥用知识产权诉讼。北京东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英特尔公司的用户,于2005年3月正式以英特尔涉嫌构成技术垄断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4月1日,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东进公司在起诉状中称,被告英特尔公司通过其中国地区代理商销售软件产品时,以格式条款形式随同软件产品一并提供给用户的《英特尔软件许可协议》明确规定,购买该软件产品并因此而受《英特尔软件许可协议》约束的用户,只有在被告产品或包含了相关被告产品的用户产品上才能使用该软件产品。原告作为购买了该项英特尔软件产品的用户,认为《英特尔软件许可协议》中的上述约定限制了用户从除了被告以外的其他渠道合理地获得并使用竞争性技术,涉嫌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构成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为此请求法院请求确认《英特尔软件许可协议》中关于软件许可使用条件的限制性约定构成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以上两起诉讼最终都应由法院依法做出判决,但不论最终的胜负如何,东进公司在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同时,又主动针对对方涉嫌知识产权滥用依据中国现有法律提起诉讼的举动,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正如东进公司的新闻发言人所说:“中国高科技企业面对外国企业强大的知识产权的壁垒,在强调自己自主知识产权与创新能力的同时,也要敢于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这次诉讼应该是中国企业首次向国外企业提起的同类诉讼。”可以说,反对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已经开始体现在我国企业的实际行动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