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2日,全球最大的网络设备制造商思科系统公司和思科技术公司在美国德州马歇尔的联邦地区法院向我国最大的电信设备制造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在美国的两家子公司华为美国公司和FutureWei技术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华为侵犯其知识产权。
思科在长达77页的起诉书中指控华为提出了多项指控,其要点是:盗用IOS源代码,即盗用部分思科IOS源代码并将这种技术整合到其 Quidway路由器和交换机的操作系统中,华为操作系统中的文字符、文件名以及程序瑕疵与在思科IOS源代码中出现的相同;盗用思科技术文件,即从思科已经获得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中进行了大量抄袭,并将思科用户手册的全部内容复制到华为Quidway路由器和交换机的用户手册中;盗用命令行接口,即盗用思科的命令行接口及其相应的屏幕显示,众多的思科CLI及辅助屏幕的主要组成部分都一字不漏地出现在华为uidway路由器的操作系统中;侵犯专利权,即至少侵犯了与思科所拥有的路由协议相关的5项专利技术,并将这些技术整合到华为Quidway路由器和交换机中。思科就此提出了多达21项的诉讼请求,涵盖了从版权、专利、商标到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的几乎所有范畴。思科称这是公司成立17年来首次主动起诉,而华为则称这是公司成立15年来首次被起诉。
对于思科的指控,华为进行了全面的反驳,并提出三项反诉:华为对思科的专利不构成侵权、判决思科专利无效及思科不公平竞争。同时,华为还向法院提出了对思科初步禁止令动议的反对意见。
2004年7月28日,华为、思科和后来介入的华为3COM三家公司同时向美国德州法院提出了终止诉讼的申请,这个请求被法官予以批准并立刻生效。这意味着三方均不得再就此案提起诉讼或者以相同事由提起诉讼,从而使历时一年半时间的思科与华为知识产权官司画上了一个终止符。
虽然沸沸扬扬的思科与华为知识产权之争戏剧性地结束了,但在中国“入世”后两家有影响的中外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还是促使我们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认真的思考。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与适度问题,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控制问题,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的维护与反垄断问题等。这里,仅就受到广泛质疑的思科“私有协议”涉嫌知识产权滥用和不正当限制竞争问题做一初步分析。
现代通信网络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由众多的设备通过复杂的流程才能实现通信功能。由于互联互通是通信网络的基本要求,各种设备必须遵循共同的规范和约定,这就是通信标准或协议。标准有“法定标准”和“非法定标准”两类,前者为国际或国家标准化组织批准和发布,后者是未经任何标准化组织,为广泛实际应用所认可的事实标准。事实标准又有公开与不公开(包括不转让、不授权)两种。不公开的事实标准可称为“私有标准”或“私有协议”。所谓“私有协议”,是指在国际或国家标准化组织为实现通信网络的互联互通而建立相关标准和规范之前,某公司由于先期进入市场,而自己形成的一套标准。就是说,私有协议是未经国际或国家标准化组织审查、采纳、批准,具有封闭性、垄断性等特点的非法定的、事实上的标准。其在本质上是企业内部采用的标准,除非授权,其他企业一般无权使用该协议。这与国际标准或者国家标准即使涉及到知识产权也必须是公开的、可授权的情况明显不同。由于它是企业自己制订的,主要用途和目的是在其企业自己生产的设备之间使用,协议实现细节和关键内容不对外公开与授权,利用不当,容易形成不公平竞争和封闭市场。如果一个通信网上大量存在“私有协议”,现行网络或用户一旦使用了它,就会形成对其协议的依赖,以致后进入的厂家必须提供采用这种私有协议的设备,才能够与网内早已存在的原来设备互联互通,否则,后进入者根本不可能有机会进入现行网络。
思科还通过另一种方式,使其“私有协议”发挥作用。随着国际标准、国内标准的出现、越来越完备,思科公司变换应对策略,在其开发、设计中既有通行标准,又有其私有协议。在送国家入网检测时,使用标准协议,但在网络实际使用时,由于网上存在早期使用私有协议的思科设备,为了互通,全网自然又变成了私有协议在起作用。对于其他后进的企业,为了能够将设备卖进现行网络,也不得不支持这些私有(非标准)协议。
思科的私有协议造成了用户严重依赖单一供应商的局面,阻碍了其他企业公平竞争和自由发展的权利,这不仅损害了用户的利益,阻碍行业的发展和创新机制,也会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由于数据通信网络的发展非常迅猛,思科借助其市场垄断地位,使其“私有协议”成为招标的事实标准。思科在采用私有协议的同时并以不许可给任何其他企业的方式,阻止不同企业设备的互联互通,设立技术、市场壁垒,在招标过程中使其竞争对手难以对它形成实质竞争。如果有企业采用其私有协议,就要受到来自其法律上的打击,私有协议已帮助它消灭了三代竞争对手,华为因发展迅速而被其视为第四代竞争对手。由于思科的长期垄断地位,已很难找到完全没有思科设备的网络和市场,其他企业完全处于劣势,很难与其进行公平竞争,各企业要么不采用思科私有协议从而退出竞争,要么为满足用户建网要求被迫按照其私有协议提供设备而冒着被思科以有关侵犯专利权或商业秘密为由的指控、打击的风险。华为这次就是应美国客户的要求提供了私有协议而遭到思科起诉的。
一些媒体在报道中还多次提到,2002年思科专门设立Beat Huawei(打击华为)组织,并在其内部网上设立专门主页,供其全球员工讨论如何打击华为。对于思科的这种行为,如果不构成其在外部滥用垄断地位(包括“私有协议”)行为的一部分,而仅表现为其内部针对竞争对手的一种竞争策略,那么它还不能构成反垄断法上的违法行为。
从思科的角度来看,“私有协议”是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部分。思科首先就其“私有协议”寻求获得专利权,而且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也确实授予了其5项专利权;然后,思科又凭借其垄断地位而使该协议成为事实上的标准,这样就将标准和专利结合在一起,进一步强化了其垄断地位。这正是一些学者所概括的“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事实标准),标准垄断化”的战略。
如前所述,思科对其拥有专利权或商业秘密的私有协议不授权给任何其他企业,人为地阻止了不同企业设备的互联互通,形成了技术、市场壁垒,这种行为属于知识产权的拒绝许可。撇开思科在私有协议方面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本身是否合理的问题不说,单就其行使而言,思科的拒绝许可行为在目的和后果上都严重地限制了竞争,维持和强化了其市场垄断地位。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看,该行为有可能构成对相关知识产权的滥用;而从反垄断法(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的角度来看,该行为有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垄断地位。而反观我国,目前还没有对思科拒绝许可涉嫌知识产权滥用和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这次思科与华为之争进一步凸显了在“入世”背景下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