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南省太康县公安局状告违章司机常松,追索由原告向被枪击者垫付的医疗费一案,在太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常松于10日内一次性结清由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3万元,案件圆满审结。
今年8月16日,河南省商水县看守所周留兵、白二辉等6名在押人犯打伤狱警越狱逃跑,震惊全国。当日,公安部发出通缉令,全国协查拦截。太康县公安局根据周口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在106国道太康县龙曲镇设卡点堵截盘查每一辆可疑车辆,拦截控制在逃罪犯。当日下午1时许,河南省杞县宗店乡常营村人常松驾驶自己的一辆桑塔纳轿车由南往北向卡点驶来,第一个卡点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该车非但没有停下,反而加速冲过检查站;第二卡点警察得知后,在路中持枪拦截并示意停车接受检查,但该车不但不停反而不顾一切地加速直朝卡点人员撞来,卡点人员及时躲开,该车又加大速度朝下一卡点冲去。
该车不但无视警察的拦截,反而对持枪警察加速冲撞,直接危害卡点警察的生命安全,其极端反常行为,使卡点公安武警感到事态严重,为防止下一卡点两名警察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武警战士鸣枪警告,该车反而更加疯狂逃窜。在此十分危急的情况下,一武警战士瞄准轿车车轮胎进行射击,车左后胎被击中爆裂,该车才被迫停下,卡点执勤人员发现4名同乘人员并不是越狱逃犯,而是司机饮酒驾车。车上一男子被其中一发子弹击中后腰。后经调查得知上述4人均大量饮酒,伤者叫耿宪民。在此情况下,太康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人员对伤者即时救助,迅速将其送到太康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太康县公安局为伤者预付了医疗费,并通知了伤者家属。
由于司机常松拒不承担耿宪民的医疗费,为此,9月16日,太康县公安局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常松追索由太康县公安局为伤者耿宪民垫付的医疗费、车旅费共计4万元。
10月28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被告常松基于上述事实认为,自己酒后驾车的性质只是行政违法行为,自己为此已经被行政拘留和罚款,这一点被告无话可说,但对耿宪民的枪伤,认为谁打伤的,谁负责,因为是公安机关击伤的,理应由公安机关承担责任,与被告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原告太康县公安局则认为,耿宪民的伤虽然是原告枪击所致,但在6名在押人犯打伤狱警越狱逃跑,给社会造成严重威胁,全国通缉协查,公安武警荷枪实弹设卡盘查拦截,其他车辆均自觉接受检查的情况下,而被告见此情景却如惊弓之鸟,加大油门惊慌逃窜,连闯两个关卡并冲撞警察,武警战士鸣枪示警停车,被告却逃窜更加疯狂,该车的极端反常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使公安机关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该车上有嫌疑案犯,卡点警察根据《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武装警察使用武器警戒条例》依法履行职责,使用枪支,排除危害是对法律的负责,并无违法。被告如果当时自觉守法,自觉配合公安机关的公务活动,原告就不可能使用枪支,更谈不上耿宪民被枪击。恰恰正是被告的违法表现出的极端反常行为才引起公安局依法使用枪支,进而引起耿宪民受枪伤,不能说耿宪民的受伤与被告无关,被告不仅应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还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承担行政责任并不能当然排除和抵消对耿宪民的受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太康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依法进行调解,太康县公安局鉴于被告经济困难和法庭上对自己行为悔悟和深刻认识,做出让步,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于10日内一次结清公安局为耿宪民垫付的2.3万元医疗费。(胡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