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贷款买车,然而因盲目追求高消费,不能按期偿贷,被银行告上法院的“驾车族”案件日益增多。上周末,静安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案件:女儿贷款买车,父亲被判向银行偿债。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父亲买车女儿借款
2003年8月19日,倪生以女儿晓雨的名义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约定晓雨向银行借款17.8万元,用于购买轿车。如果未按约还款,则将征收逾期贷款利息,若发生连续3个月未还款,银行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当天,倪生还以晓雨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合同》,为所购置的轿车办理了抵押登记。两份合同签订后,倪生从银行获得17.8万元贷款。
但是半年之后,倪生就不再按约偿还贷款了。2004年7月下旬,银行向晓雨出具提前收回贷款告知书,倪生在告知书上签署由自己还款的承诺。截至2005年8月22日,倪生已拖欠银行借款本金16.49万余元、利息1.5万余元。
女儿辩称自己无辜
今年8月22日,光大银行市北支行起诉到法院,将女儿晓雨和父亲倪生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归还本金及利息;判令银行实现车辆抵押权折抵所欠费用,不足部分仍继续清偿。
法庭上,女儿晓雨辩称自领取身份证后,平时都由父亲保管。自己从未借款购买过汽车,也不知道父亲在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向银行借款购车,指出与银行签署合同上的签名非自己所为。而父亲倪生承认借款、购买汽车和合同上的签字均为自己所为,女儿并不了解所有经过。
法院判决父亲还款
审理中,法院获悉,倪生曾因犯有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经鉴别,银行也承认合同上的签字不是女儿晓雨的笔迹,排除了晓雨签字的可能。
为此,法院认为,父亲倪生未经女儿许可,以女儿名义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不是女儿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女儿不应对借款行为承担责任,而由其父亲倪生承担。根据双方所签署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和《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合同》约定,倪生没有按月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于是做出全部支持银行起诉的判决。
本报记者 宋宁华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法官点评
本案中主要责任虽然在倪生,但是,银行在放贷过程中也有不规范之处。如倪生竟然能用晓雨的身份证就从银行里办出贷款,既没有晓雨到场签字,也没有晓雨出具的书面委托。银行也该从中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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