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责任制不落实,保护措施不到位,指挥、决策失误,导致公安、检察干警遭受围攻、袭击造成伤亡的,要倒查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避免错误追究
明年6月底前,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保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委员会
建立公安、检察干警受伤紧急救护机制,开辟救治“绿色通道”,并落实专门的医疗经费
2002年7月17日凌晨,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龙须塘派出所民警胡铁保、彭志远在执行巡逻任务时,分别被歹徒杀害和刺成重伤。湖南省公安厅将此案列为全省重点督办案件。近日,邵阳市公安局宣布,经公安机关三年多努力,震惊该市的民警胡铁保被害、彭志远被伤一案正式告破,犯罪嫌疑人谢红喜在娄底市被抓获归案。
这仅仅是近年来各地发生的袭警案中的一例。近年来,全国各地报复袭击和围攻殴打公安、检察干警,妨碍公安、检察干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事件屡有发生,不仅侵害了公安、检察干警的人身安全,而且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蔑视和践踏。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保护公安、检察干警执法权益工作,理直气壮地支持公安、检察干警依法行使职权,理直气壮地依法惩处侵害公安、检察干警执法权益的行为。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不参与超出法定职权范围的警务勤务活动,避免与群众发生冲突和矛盾。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伤亡事件
综观各种暴力袭警案,值得注意的是,因少数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尤其是在查控犯罪分子时警惕性不高,抓捕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不当,审查中防范不严等,增加了遭歹徒袭击的可能性。为此,《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公安、检察干警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和使用警械武器及时制止违法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公安、检察干警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切实加强自我保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伤亡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大力加强公安、检察干警执法执勤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严格规范执法执勤行为,减少执法随意性。要制定公安、检察干警侦查办案,出庭支持公诉,出警处警,携带使用警械武器,采取强制手段,执行缉拿、解救、排爆等任务的操作规程,明确公安、检察干警执法执勤和现场处置时的基本要求。要建立健全由110统一指挥调度、各警种密切配合的出警、处警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处置重大警情事先请示和事后报告制度。
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措施,依法加强对公安、检察干警执法活动的监督,切实改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防止因违反规定程序或者滥用执法权力等而引发报复袭击、围攻殴打和妨碍执行职务的事件发生。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对现场执法情况予以固定,避免事后对公安、检察干警正当执法行为的不实指责和诬蔑。要加强对公安、检察干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教育和训练,进一步增强守法观念,提高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的能力,进一步改善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及时惩处袭警犯罪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报复袭击、围攻殴打公安、检察干警,妨碍公安、检察干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要及时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切实保护公安、检察干警依法执行职务。对于报复杀害、伤害公安、检察干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公安、检察干警,意图使其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公安、检察干警,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的规定,以侮辱罪、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检察干警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以及故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实施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执法权益保护明确七项要求
《通知》明确,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保护公安、检察干警执法权益的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公安、检察干警执法权益保护工作,并提出了七项具体的要求:
一是研究制定报复袭击公安、检察干警,妨碍公安、检察干警执行职务的处置预案,组织落实应变防范措施。
二是在检察、公安工作中发现有报复袭击公安、检察干警等苗头或者安全隐患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及时相互通报情况。三是对恶意投诉、诬告陷害公安、检察干警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并以适当形式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为公安、检察干警恢复名誉。四是发生报复袭击、围攻殴打公安、检察干警,妨碍公安、检察干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事件时,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应当亲自负责,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处理,依法采取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配合或者派员到场。对于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五是严格执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的请示报告制度。人民警察在执法动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六是对报复袭击、围攻殴打公安、检察干警,妨碍公安、检察干警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讨论。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此类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要抓紧审查,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要及时批捕、起诉,使报复袭击、围攻殴打公安、检察干警,妨碍公安、检察干警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人及时受到应有的惩处。七是对于因犯罪行为而使公安、检察干警遭受经济损失的案件,要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加强安全防护、做好宣传教育、提供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公安、检察干警执法权益保护工作,《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执法安全防护建设:一是制定安全防护标准,保证公安、检察干警在执法中携带必备的武器和防护装备。二是制定处置群体性事件安全防护预案。三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商有关部门建立公安、检察干警受伤紧急救护机制,开辟救治“绿色通道”,并落实专门的医疗经费。四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切实增强公安、检察干警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综合素质、自我防范保护能力和实战本领。五是做好公安、检察干警家属子女的安全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重视和加强与各级党委宣传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积极构建良好的信息交流渠道,大张旗鼓地宣传公安、检察干警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先进事迹,弘扬正气,树立公安、检察干警执法的良好形象和权威。同时,通过以案释法、法律咨询、制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于明年6月底前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保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委员会,由纪检、监察、督察机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日常工作。要建立、落实保护公安、检察干警执法权益的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对于责任制不落实,保护措施不到位,指挥、决策失误,导致公安、检察干警遭受围攻、袭击造成伤亡的,要倒查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把防止公安、检察干警遭受错误追究的情况纳入执法权益保护范围。
《通知》还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民警心理健康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尽快建立民警心理疾病预防与干预机制。特别是民警在开枪、执行重大任务、目睹战友伤亡,以及遭遇事业或者家庭其他重大变故的,应当及时安排其接受必要的心理辅导、矫治,缓解民警的心理压力。(作者:钟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