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志华等3主犯在东莞8镇区抢劫,被判无期徒刑
日前,经东莞市中级法院审理,严志华、麦金伦、陈惠文等5名罪犯从2004年11月6日至2005年1月1日期间,多次驾车在东莞市茶山镇、黄江镇、常平镇、南城区、东城区等地,假冒警察和治安队员,采取穿着警用反光衣、胸前挂治安员工作证、持枪等手段抢劫唐某佩、谭某等多人的汽车及财物。其中,主犯严志华、麦金伦、陈惠文参与抢劫14次,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三人无期徒刑,黎志斌有期徒刑12年,苏汉华有期徒刑10年。
假冒警察查车抢劫车主
2004年11月6日凌晨1时30分许,严志华、麦金伦、陈惠文伙同苏红锦经密谋后,驾驶一辆车牌为粤S21154“广本”雅阁小轿车,窜到东莞市茶山镇环城路横江路段。
当发现陈某新与任某华驾着一辆车牌为粤SA0922的小轿车停在该处时,苏红锦驾车靠近停下,严志华身着警服、陈惠文持手枪和苏下车一起上前,以警察查车为名,陈惠文用手枪恐吓胁迫陈、任两人上自己的车,逼使任某华交出手提电话和K金项链一条,麦金伦从陈的身上搜出现金约人民币2000元,手提电话两台。后陈惠文驾驶陈某新的丰田小轿车逃跑。
高音喇叭叫停后再抢劫
2004年12月23日凌晨4时许,严志华等在茶山镇博头村,将移动警灯放到车顶,用高音喇叭将徐某涛和代某燕驾驶的日产蓝鸟小轿车叫停。严志华身着警服以查证件为名,企图抢劫两被害人,遭到徐某涛的反抗后,陈惠文持手枪、麦金伦持铁管和苏红锦一起与徐打斗起来,后两被害人逃离现场,严志华驾着徐善涛的小轿车逃跑。
法院:假冒军警持枪抢劫获重判
东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严志华、麦金伦、陈惠文、黎志斌、苏汉华假冒军警人员持枪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在庭审中,严志华及其辩护人辩称每次抢得的钱和财物都是苏红锦拿走的,分给他们多少钱也是由苏红锦决定,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在共同抢劫中,同案人持枪作案,应负持枪抢劫责任。以抢劫罪,判处严志华、麦金伦、陈惠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黎志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苏汉华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时报记者 尹仁祥 通讯员 王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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