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起诉申请残疾鉴定索赔15万张北李晓园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李晓园】前年8月,当时年仅8岁的男孩阳阳在不到两天的时间里两度遭遇狗的“袭击”,事发后,阳阳的家人将咬伤阳阳的两只狗的主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两审法院经审理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8000余元。昨天上午,阳阳的家人以儿童医院确诊阳阳患上败血病、癫痫病,而安定医院确诊阳阳有抽动伴注意缺陷多动障碍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前年 8月 10日中午12点左右,当时年仅不满8岁的原告阳阳在其母在某市场内的摊位旁玩耍时,被告朱某家养的两只狗突然跑到阳阳身后,原告惊慌地跑开,但两只狗继续追赶,其中一只狗将阳阳的左小腿抓咬致伤,后双方到派出所备案,并去河西防疫站注射狂犬疫苗。没想到惊魂未定的阳阳两天后再次遭到了狗的“袭击”,当晚,阳阳在家门口玩时,邻居刘某家养的狗突然从家中窜出,将阳阳左腿膝盖下部咬伤,后去医院就治,并去派出所备案。同年9月9日,派出所对阳阳的母亲及被告刘某进行了询问,从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告刘某承认他家的狗将阳阳咬伤。同年9月17日,派出所对阳阳的母亲及朱某进行了询问,被告朱某承认她家的狗将阳阳抓咬后,并在民警的协调下,给了阳阳250元医药费。阳阳被狗咬伤后,出现了发烧、哆嗦、精神行为异常等症状。后阳阳的家长分别带阳阳到儿童医院、总医院、安定医院等医院就诊,确诊原告有败血症、癫痫、肢体抖动、记忆力不集中等精神症状,为治疗上述疾病,原告花了大量医药费,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于同年10月起诉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高院法医鉴定,去年4月30日市高院做出鉴定结论为“原告败血症与感染有关,狗咬伤后可以造成感染致败血症”。后因证据迟交问题,原告申请撤诉。原告于去年7月6日就此事再次起诉,并申请鉴定,市高院以无法鉴定为由不予鉴定。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3359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两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被告朱某、刘某家所饲养的狗将原告阳阳咬伤,因狗咬伤可以造成感染致败血症,也可能由于惊吓出现精神病等症,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证据表明在被狗咬之前,阳阳并无败血症、精神病、癫痫等病症。被告朱某及刘某在诉讼过程中,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狗咬伤与原告所患病症无关。此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故二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问题及今后治疗费等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令二被告分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000余元的50%。
阳阳此次起诉称,阳阳被二被告饲养的狗抓咬致伤后,造成了难以弥补的身体及精神的创伤,现情况仍在加剧,目前,阳阳一直低烧不退、哆嗦、肢体抖动,害怕,夜晚难以入睡,半夜起来乱跑,把门牙磕掉,精神异常,行为不能自控,冲动打人,不服管教,行为狂躁,眼睛发红,一脸凶气,与母亲厮打并用砖头把母亲的头砍破,自己暴跳砸头。原告的种种表现及儿童医院、安定医院的确诊证明阳阳已经是一个残疾儿童,因此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对阳阳进行伤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