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警方宣布成功捣毁了目前本市发现最大的利用短信招嫖的犯罪团伙,本市招嫖短信的一多半都出自该团伙。为逃避打击,头目“小海”竟强迫卖淫女怀孕,确认怀孕的卖淫女才有“资格”接客。(《京华时报》11月3日)
无独有偶,《检察日报》10月31日也报道说,近日,浙江省瑞安市警方经过秘密跟踪排查,在该市联盟村的出租房内一举抓获了涉嫌盗窃的43名孕妇。但鉴于法律对孕妇的特殊保护与拘留工作的实际困难,当天就不得不将其中的42人予以释放。被留置接受讯问的一名孕妇也很快被予以释放。
最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但因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而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怀孕的妇女不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判处死刑。法律的这些规定,体现的人性关怀,以及对母亲与婴儿的特别关心。然而,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却利用法律的人性关怀,故意怀孕来进行违法犯罪,以逃避打击,让人防不胜防。
看来,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因为法律毕竟是人制定的,而不是神制定的,因而总会有漏洞,被一些人钻空。但更多的时候,还不仅仅是漏洞的问题,而是一个价值权衡的问题,因为在有些时候,我们明知一些人为谋取不当利益而利用法律的一些规定,但是为了保护更大的价值,我们不得不仍然作出这样的规定,眼睁睁地看着他们钻这些空子。就拿对怀孕的妇女进行特殊的照顾的规定来说,我们要让法律更加人性化,保护无辜的婴儿,就是知道一些人会钻这个空子以逃避打击,也还是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因此,在卖淫女利用怀孕来卖淫,孕妇盗窃等等情形频频发生时,我首先要特别提醒执法人员的是,不能因为这些特殊事件就对法律的规定产生怀疑,在这种情形下,更应当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
不过,对于故意怀孕来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形,执法人员也并非是无计可施,从而放弃管理职责。像这些违法犯罪的事件中,往往背后有组织者、教唆者,我们就应当加大对这些组织者、教唆者的打击力度,比如严厉处罚强迫卖淫女怀孕的人,以及组织孕妇盗窃的人。其次,对违法犯罪的处罚,并不一定要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对这些涉嫌违法犯罪的孕妇,完全可以对她们进行罚款、判处罚金,让她们在经济处罚下,得不偿失。最后,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孕妇,照样可以进行起诉、审判和判刑,在她们哺乳期过后收监执行,让她们感到法律不容亵渎。
当然,可能最重要的还是要关注社会体制的改革,消除贫富悬殊,让人人都能在平等的机会在社会上竞争,同时也尽可能进行道德宣传,让人有羞耻这心。因为,在我看来,怀孕对于妇女来说却并不是一样很轻松的事情,它影响妇女的身心健康。因此,相当多的利用怀孕来违法犯罪的妇女,如果能有其他好的谋生之道,也不会轻易走这一条路子。
(稿源:红网)
(作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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