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1月4日电 (瓯检、程超)“一旦我工程中标,你就可以拿到好处费。”就这样,3个中标标的逾2.96亿元的工程被几个人商量着瓜分了利益,而参与串标的人员仅“好处费”就收取了上千万元。近日,这起市政工程串标案在温州瓯海法院开庭审理。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6月,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市政工程第二合同段向社会公开招标,并采用最低造价中标评标办法。张志文、姜景美以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的代表身份,会同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代表陈剑彬等12人多次密谋串通投标,最后商定由“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和“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合伙,由“长沙市政”以人民币1.46亿多元中标,张志文、项光宇(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代表)等则支付给其他5家投标单位各100万元的好处费。事后,张志文、项光宇和姜景美各得20%、50%和30%的工程量。
2003年7月,在参加温州市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三标段的投标时,张志文等人采取同样的办法让“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中标。张志文等代表中标企业拿出500多万元分给那些串通者。
2003年8月,在参加温州市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二标段的投标时,9名被告分别代表7家企业参与投标。他们再次相互串通报价,最后确定由株洲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中标。而代表该公司的陈剑彬、杨旭暖、陈锵则支付了176万元人民币给其他6家投标单位作为好处费。
检察机关认为,张志文等24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积极参与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