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明安 通讯员 周力实习生刘寒微)销售的商品“贴”上了假冒注册商标,因此被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昨日,一个体工商户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建材商品被江汉区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据悉,这是我市首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法院查明,邓某于2005年6月与本市某单位采购员魏某某签订销售38吨实德型材购销协议,被告依协议以每吨8000元的价格向魏某某销售假冒实德型材12.3吨,价值人民币92250元。双方在交易时被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邓某的仓库内查获假冒实德、海螺注册商标的塑钢型材共计20吨,价值人民币15万元。
江汉区法院院长段兰玲亲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认为,邓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新闻链接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