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意见》,强化了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意见》规定,首都地区地下空间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责任人。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查明事故单位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并依法追究,对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要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意见》要求,各级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事项予以批准的,发现地下空间事故隐患未依照规定通知单位改正、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执法程序不符合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编辑:赵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