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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晨报律师大讲堂”继续为你点评讲解与市民生活紧密相关的司法案例、法律知识
编者按
晨报律师大讲堂今日开讲第三“课”。前两“课”讲完后,众多市民打来热线电话,对本报“律师大讲堂”栏目的新闻性、知识性给予很高评价。今天,我们仍将目光搜寻那些与市民的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关系、法律常识。我们的目的只有一个,用法律常识为你的生活锦上添花,用法律关系为你的窘境雪中送炭。
偷情被妻拍照怒休妻反赔妻1万
2001年起,因女儿生育小孩,妻子王某长住女儿家中照料外孙女,与丈夫曾某聚少离多。今年4至6月间,当了外公的曾某有了婚外情,期间,王某专程回家拍摄到了曾某偷情的照片。双方矛盾爆发后,曾某起诉离婚。
在双方离婚诉讼中,原告曾某坦承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被告王某除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向原告提出赔偿1万元精神赔偿金。
南岸区法院一审认为,男方在夫妻感情产生隔阂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积极修补,与其他女人同居的行为给女方带来严重伤害,导致了婚姻破裂。女方作为无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正当,该精神赔偿金的数额应考虑到男方侵害的行为方式和当地的生活水平。
南岸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同时判令男方向女方赔偿精神赔偿金1万元。
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葛春喜律师点评:此案中妻子拍到丈夫的偷情照片,成为主张精神赔偿金的重要证据。除非是过错方自己承认有偷情等过错行为,否则主张精神赔偿金必须提供证据,如相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
此案中,如果妻子没有证据,丈夫不承认偷情的话,那精神赔偿金的请求就不能得到主张。葛律师称,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在重庆离婚诉讼中,精神赔偿金是在1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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