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1月7日电(记者郑黎)颇为各方关注的春兰集团直升机航拍失事案,已于近日在浙江省余姚法院开庭审理,遇难记者家属和受伤记者向春兰集团索赔近150万元。
2004年9月16日,一架正在航拍的直升机在浙江省余姚市玉石园附近坠毁,机组人员和乘客共7人,4人遇难3人重伤。据当时报道,这架机号为B7009的EC135的直升机为江苏春兰集团公司所有,由青岛直升机有限公司执管,被宁波电视台租用执行航拍任务。事故发生后,春兰集团已经通过宁波电视台向遇难家属转交了5万元的人道主义抚慰金。前不久,宁波电视台一名受伤记者和另一名遇难记者家属分别将春兰集团告上法庭。原被告双方对飞机失事的事实均没有疑义,主要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赔偿适用的法律原则问题及赔偿数额的依据上。
原告认为,失事飞机是宁波电视台向春兰集团租用的,机组人员也是春兰集团配备,春兰集团对飞机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飞机是高度危险作业,根据有关法律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春兰集团能证明这次飞机失事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否则春兰集团就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遇难记者的父母妻女4人为此向春兰集团索赔包括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补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损失共计49.9万余元。受伤记者则提出了98万余元的赔偿,其中的精神抚慰金为50万元。
但春兰集团主张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认为本企业并非航空公司,也没有公开向旅客售票,航拍属于通用航空领域,根据民法和民航法的规定,这次事故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例,也不应适用高速航空工具方面的法律规定,应当根据过错确定赔偿。
据悉,在双方庭辩之后,法官表示,将择日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