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因为骑摩托车陷入井坑中受伤,受害者将市政工程管理处等单位告上法庭,醴陵市人民法院昨日审结了这起公用设施致人损害赔偿案,判决醴陵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一次性赔偿熊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6293.3元,醴陵市城市管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24日22时许,熊某无证驾驶他人的两轮摩托车由北往南至醴陵市大桥南路时,陷入一个因泄水井盖破裂形成的井坑中受伤,共花医药费12万余元,经鉴定为五级伤残。
据了解,醴陵市大桥南路的泄水井盖属于道路上的构筑物,系市政公用设施,由醴陵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直接管理。2004年底,醴陵市政府决定对大桥南路进行拓宽改造,由醴陵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负责该路段的路基及排水管道的施工。法院审理后认为,醴陵市大桥南路拓宽改造过程中虽实行交通管制,但一直处于通车使用状态中,市政工程管理处对该条道路上的公用设施应负维护管理之责。因泄水井盖破裂形成大坑造成受害者的伤害结果,应负管理瑕疵的民事赔偿责任;醴陵市城市管理局是政府授权负责城市管理工作包括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事业机构,依法对所有市政公用设施行使管理职权,故对受害者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熊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资格,对造成自身损害的行为具有重大过失,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