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我14岁的儿子邹颖先后遭任课老师墩、刘明俊殴打致轻伤、重伤、导致精神分裂,现已评定为六级伤残。”湖南省衡阳县职业中专教师教务科吴婧老师向记者哭诉。 衡阳县西渡镇杨柳学校老师打人致残经衡阳县人民法院初审判决,邹家不服上诉致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8月12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杨柳学校赔偿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医疗费用7万元。但当事人至今未获得赔偿。 10月26日上午,记者来到了衡阳县西渡镇进行实地采访。杨柳学校负责人称,他们不服中院的判决,目前正准备向湖南省高院申诉。
家属:儿子两次遭打致残
“2002年6月5日中午,我在学校上课时接到一不幸的消息,儿子邹颖在学校被肖暾老师打得耳孔流血。”在邹颖的家里,其母亲吴婧一边抹眼泪一边诉说事情的经过。
当日上午的第三节课后,杨柳学校初中部71班学生邹颖与华中(化名)发生争执并打斗。有同学马上叫来了代理班主任肖暾,肖暾当即冲上前去给了邹颖一记耳光。邹颖顿感耳内剧痛,耳上鲜血直流,但肖暾老师并没有就此罢休,还勒令邹颖下跪赔礼道歉。
当年6月11日,经衡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邹颖左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因此,肖暾老师自愿向邹颖赔付已经花去的医药费1800元。
两个多月后,类似的一幕又重演了!9月29日下午第七节课时,生物教师刘明俊在授课数分钟后,发现班里纪律不好便停止授课,维持秩序。这时,邹颖还在讲小话,刘明俊老师走下讲台,抽了邹颖一记耳光。邹颖被打懵了,几分钟后才清楚自己挨打了,于是与老师理论,反被其和数名同学强行拖至办公室关门再次殴打。
次日,衡阳县中医院诊断结论为,邹颖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有脑震荡。因受伤严重,邹颖听力严重下降,记忆力明显减退,思维紊乱,且行为异常,总认为老师要将他置于死地。邹颖的父亲将其带到衡阳市第一精神病医院诊断为外伤性精神分裂症,后转入湘雅医院神经科住院治疗。
2003年4月29日,经衡阳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邹颖因受外力打击导致双耳听神经重度损伤,构成重伤,评定为五级伤残。
杨柳学校另有说法
对于邹颖在学校两次遭殴打并致伤残一事,该校校长周和平表示,实际情况与邹颖家长所反映的有出入,邹颖是否真正致残仍存在争议。
周和平介绍,2002年6月5日上午,邹颖与华中扭打,肖老师来到教室后,拍着讲台让他们停止打斗,可是两名学生不但不听,反而挣脱劝架的同学,拿起凳子去砸对方。华中的凳子被同学抢下后,邹颖继续抄着凳子冲上去砸华中,情急之下,肖老师伸手想去拦住邹颖,伸出的手却正好挡在邹的左耳上。
对于邹颖耳膜穿孔一事,校方也提出了质疑。邹颖与同学发生冲突是在2002年6月5日,到了6月10日邹颖才说自己耳膜穿孔,在这长达几天的时间里,谁也不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事。
邹颖第二次挨打是在9月29日,周和平说,当天生物老师刘明俊在讲课时,发现课堂纪律不好,便停止讲课整顿纪律。其他同学都已安静下来,但邹颖却仍然在说话,刘老师便走过去,用课本在他后颈上敲了一下。当刘老师转身去黑板上写字时,邹颖拿着一把弹子挂锁冲向讲台,向老师砸过去。班上多名男同学上前将邹颖拖了下来,在拖拉的过程中有学生打了他几下。
对于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2003年11月13日出具的鉴定,校方也提出了质疑,“编号为2003256号鉴定书连个公章都没有盖,谁知道这份鉴定书是怎么弄来的?我们发现邹颖家长提供的治疗发票都是门诊部的,没有一张是住院发票。”
家庭:为讨公道家徒四壁
“儿子邹颖两次挨打致残、致伤,不仅使他本人的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使我们的家庭也受到了沉重的打击。”在邹颖的家里,吴婧哭诉道。
据了解,邹颖父母均为教师。“我们为了给儿子讨公道,不得不放弃良好的工作。”曾经在广州市金源中学教书的邹颖父亲邹品田一脸无奈地说,“由于杨柳学校拒不承担责任,我们在求医的同时,还不得不通过打官司等方式来替儿子讨公道。”邹品田说,自从儿子被打伤后,他带着儿子先后到各地大医院求医,几年时间前后花费的医疗费、交通住宿费等多达8万余元,目前已家徒四壁。
更令他们苦恼的是,邹颖受到打击之后,根本无法像其他孩子那样正常生活。目前,由于家里经济困难,无法继续让孩子接受治疗,他的精神分裂症仍在加重。
校方:不服终审判决欲申诉
2003年6月5日,在多次协调未果之后,邹品田、吴婧以肖暾犯故意伤害罪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肖的刑事责任,要求杨柳学校承担民事赔偿。后因邹颖正在治疗之中,有关证据无法提供,邹颖提出撤诉,衡阳县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诉。2003年8月至2004年元月,由衡阳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当事人多次进行协调,但均因双方意见分歧很大,未能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邹品田将两名直接责任人及杨柳学校告上法庭。
2005年5月12日,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肖暾被判无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方杨柳学校赔偿邹颖经济损失29929.23元。邹颖父母对此判决不服,于是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05年8月3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重新审理。法院认为,邹颖不听教师劝阻,在教室与同学扭打,身为班主任的肖暾及时出面制止是教师应尽的职责。虽然肖暾在制止的过程中致使邹颖左耳受伤属实,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肖暾是故意伤害邹颖的。身为教师的肖暾、刘明俊在平息学生之间冲突、维持教学秩序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邹颖受到伤害,因此,肖暾、刘明俊对邹颖受伤致残应负主要责任。
2005年8月12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终审判决,杨柳学校赔偿邹颖经济损失5万元,医疗费用7万元,两项合计12万元。
然而,终审判决后两个多月过去了,学校却拒绝执行判决。周和平在接受采访时说,他们对此判决不服,正在联名向湖南省高院提出申诉。
以案说法
体罚学生要承担责任
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冬林认为,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他们享有不被父母、老师打骂或体罚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老师体罚学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本报见习记者 李根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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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不好 全班下跪
衡阳县杨柳学校如此教育学生
仅仅因为“纪律不好”,班主任就责令全班学生集体下跪,这事听起来像奇事,却活生生地发生在衡阳县杨柳学校114班学生身上,2004年3月10日下午,该班学生被集体罚跪至少一小时。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家长气愤地说,平常下午5时左右孩子就回家了,3月10日到晚上7时孩子还不见踪影。因为担心孩子安全,他去了学校,途中正好遇见放学的孩子,孩子委屈地说,因为班上纪律不好,全班留校罚跪,全部跪在地上。这位家长掀起孩子的裤腿,看见孩子红肿的漆盖,既心酸又愤怒,但他不敢找学校和班主任理论,怕孩子受更大的委屈。这位家长还告诉记者,该校体罚学生并不是个别现象,去年夏天就有老师罚学生打赤脚顶着烈日到操坪跑步,甚至脱掉学生的上衣让学生光着膀子躺在赤热的地上。该校负责人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一定要处理当事人。有关心理专家针对这种体罚学生的状况指出,学校的这种粗暴教育方式,将使学生的身心遭受严重的创伤,甚至留下难以愈合的心理障碍。
据2004年3月17日《衡阳广播电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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